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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15)
2015年版《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制度编写的,适用于厦门市市级预算单位编制《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编制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编制
(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标准收取。
(二)关于投标人资格。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认证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标准。
2.货物采购一般在验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不得对供应商设置其他资质限制条件。
3.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不作为资格条件。
4.地域性的经验业绩、经营网点、案例等不作为资格条件。
5.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预算金额,并明确超出预算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对于根据规定应当审核预算控制价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报送财政审核中心审核预算控制价。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金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或在开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进行补充信息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投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超过预算控制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7.经营活动前3年无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成立3年以上的供应商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8.除医疗设备、器械和电梯外,招标文件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或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及加盖制造商或代理商公章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材料的限定性条款。
(三)关于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等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实行百分制评分,一般分为价格、商务、技术三大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权重。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2)价格分计算。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3)特别的无效投标认定。对技术部分评分,无论是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或按指标优劣程度评分的评分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认定为无效投标。
(4)对评委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行算术平均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
3.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4.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
5.评分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及与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6.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因素。
7.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及其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项业绩完整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业绩应不予采信。
8.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每项评分不超过1分(百分制)。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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