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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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第十条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为补偿面积。 第十三条 附属物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参照评估协商确定。 (二)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地下室和阁楼,结合结构、层高等按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附表2)和《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3)执行。 (四)坟墓迁葬由所属办事处(乡、镇)负责,就近迁入规划公墓区或按规划选址、集中迁葬。坟墓迁葬费3500元/盘,遗骨迁葬500元/人头,补助所属村(居委)工作经费1000元/盘。 第十四条 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18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搬迁费40元/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仓储用房搬迁费60元/平方米,生产用房搬迁费8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13元/平方米·月,低层和多层房屋过渡期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过渡期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6个月。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递增20%。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补偿金额: (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面积补贴: (一)被征收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100平方米以下给予补贴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给予补贴20%平方米。 (二)被征收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乘以确权系数0.7给予面积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性补贴: (一)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0%给予补贴。 (二)物业补贴:被征收房屋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补贴36个月。 (三)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对水、气、暖、电、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依据评估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签约奖励: 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约和组团签约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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