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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李志宪 博士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2. 多个承包、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 2)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险物品安全的有关措施。例如,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连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运输装卸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等等。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应当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 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 监控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 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 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 4)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措施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或者减少事故损失。 3.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 备案目的是便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负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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