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及服务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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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网运行管理,保障公路稳定运行,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道(含)以上以及重要旅游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 具备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条件的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包括公路网运行信息和出行服务信息。 公路网运行信息是指以文字、语音、图像、数字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表征公路网某方面运行情况的数据的总称。主要包括:车辆运行数据(交通量数据、车辆速度数据、轴载检测数据)、视频图像数据、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路网环境信息、公路网运行状态信息等。 出行服务信息是指利用公路沿线发布设施、出行服务网站、交通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发布,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需求的信息总称。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服务设施信息、出行规划信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施工养护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应急救援信息、交通政务及辅助等信息。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管理工作,所属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含)以上普通公路及重要旅游公路的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经营管理收费公路的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派出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全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路网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开展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第五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是本市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应充分利用科技化手段,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监测与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采集是指通过路网监测设施自动或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公路网运行信息,掌握公路网运行状态的管理行为。 第八条 路网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路网监测点。 国家级路网监测点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设置;市级路网监测点应按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其他路网监测点根据其重要程度和实际管理需求设置。 第九条 经确定设置路网监测点的,路网监测设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布设要求,并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新建公路应随路布设路网监测设施;已建成公路应结合路网改造与养护工程,逐步规范、完善路网监测设施。 第十条 路网管理单位应做好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信息发布等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设备及传输出现问题,最迟应于3日内检修完毕;同时,根据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利用电子设备或人工方式,准确、及时、连续的采集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获取重要路段以及重要桥隧、收费站点、治超站等公路节点的车辆运行、视频图像、基础设施运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路网环境等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所采集的公路网运行信息,实施路网运行监测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发现路网运行异常地应填写《公路运行信息处理记录》;预计对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时,应向市路网与应急处置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路网管理单位应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重要旅游公路及重要公路节点的监测和信息采集,准确掌握路网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结合管理实际,聘请公路交通信息员,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采集工作。 公路交通信息员每三年聘任一次,并在聘任后一个月内向市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机构备案。公路交通信息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由聘请单位具体负责。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辖职责,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和人工手段向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报送信息原则上应通过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报送,不能通过网络传输的,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第十五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报送信息应遵守下列时间规定: (一)车辆运行数据、视频图像数据、路网环境信息等动态信息应通过路网管理系统实时报送。 (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信息应严格按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安全应急信息相关报送制度填报。其中,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并且作业期限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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