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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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沿海水运工程公共基础设施,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和确定省补资金计划,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下达省补资金;省港航局负责研究提出项目省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会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推进实施,并按程序和规定申请省补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用性质的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对台客滚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申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完成项目“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二)对台客滚码头(含“小三通”客运码头,不含对台货运码头):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建成客运旅检大楼及相配套的通关设施。 (三)陆岛交通码头:履行基建程序,完成项目“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 第五条 省级按以下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 (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根据沿海港口重点货类运输系统布局和港区开发分类,省级对各港区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补助: 1、核心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罗源湾港区、江阴港区江阴作业区,湄洲湾港东吴、秀屿(不含石门澳和枫亭)、肖厝、斗尾港区,厦门港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等港区(作业区)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45%给予补助,部省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2、重点开发港区(作业区)项目: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三都澳主航道及漳湾作业区支航道项目、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支航道项目及松下港区、闽江口内港区、平潭港区,湄洲湾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莆田涵江作业区,泉州港泉州湾港区石湖、秀涂及锦尚作业区、围头湾石井作业区、厦门港漳州后石港区和招银港区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5%补助,部省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3、厦门市域内项目建设资金由厦门港口局统筹解决。 (二)对台客运或客滚码头(含“小三通”客运码头):500吨级及以上且3000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300万元;3000吨级及以上且10000吨级以下码头每个补助600万元;10000吨级及以上码头每个补助1200万元。 (三)陆岛交通码头:每个300吨、500吨和1000吨级码头分别补助100万元、130万元和200万元,海岛项目和1公里(含)以内的接线路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各增加省级投资20万元,部省投资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价指项目招标后,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建安合同价。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审计部门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拆迁补偿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 对部省补助资金超过上述上限控制额度的项目,省补相应调减。 第八条 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的年度省补计划安排规模,按省补总额的90%乘以当年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剩余10%的省补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下达。 第三章 计划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省补年度计划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项目业主应在当年8月底完成上报。 (一)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及对台客滚码头:项目业主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一、二)报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各沿海港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港航局,抄报厅综规处。 (二)对于陆岛交通码头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三)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港航管理局,抄报厅综规处。 (三)省港航局审核汇总后,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 (四)厅综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核并提交厅研究,编制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 第十条 厅建立项目年度省补计划调整机制。 (一)对上年8月底前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当年已开工的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于当年8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增列省补计划的申请。各沿海港口局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港航局,抄报厅综规处。省港航局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厅。厅综规处审核并统一列入调整预算提交厅研究,报省财政厅批复后直接下达资金申请单位。 (二)省港航局应会同各沿海港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加强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省补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当年计划预计无法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厅综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厅审定。对涉及预算调整的,统一报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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