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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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不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满6至18周岁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我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我区工作,并报名时持有效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或者自有全权房产所在学区,按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 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区内完全产权房产登记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和加分项目。具体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相加得分之和,可任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计算积分,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积分入学分数线划定原则:积分入学分数线按当年全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后,根据剩余学位数来确定,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名额录满即止。积分入学分数线与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珠海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珠海市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珠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计生情况由卫计部门核查提供。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同步,可登录金湾区教育信息网(/)或珠海教育信息网“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招生计划,达到当年积分入学资格分值的,及时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径向报读学校提交补充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取消其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校的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分值以及资格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市政策性照顾和《金湾区产业人才库和产业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金湾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参照我市政策性照顾生中“引进人才”人员女子类别执行,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 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 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积分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实施说明 居住年限 /房产年限 《广东省居住证》 10分/年 在我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在我区居住年限、房产年限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父母所持完全产权的住宅)以房地产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日期为准,有效期限截止到当年8月31日(须持有在我市办理、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职业资格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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