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讲程(核准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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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言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53年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西安煤矿学校,1984年更名为陕西煤炭工业学校, 2000年被教育部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煤炭工业学校与1954年成立的西北煤炭管理局干部学校发展而来的陕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干部学校(陕西煤炭职工大学)和1978年成立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卫生学校发展而来的省部级重点中专西安煤炭卫生学校(陕西煤矿职工医科大学)合并组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隶属陕西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划转陕西省教育厅。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托能源,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尤其是陕西省能源、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为了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陕能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Energy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SENIN,学院网址为。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和校本部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29号,邮编为712000;所设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平峪路88号,邮编为710613;所设西安校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号,邮编为710068。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国家设立、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注重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主动适应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报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学院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八)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按照规定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二)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人文相融通的育人观,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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