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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1954年4月15日经原政务院批准设立。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实施重组,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整体并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重组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更名为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旅集团;
英文:CITS GROUP CORPORATION,简称CITS GROUP。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1七层。
邮政编码:100027
第五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投资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出资人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注册资本、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3715.8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深化企业改革,积极开拓市场,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项目的投资和资产管理;自有房屋出租。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国务院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国务院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二)批准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三)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管理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
(七)选聘或解聘公司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
(八)代表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九)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并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职权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聘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并按法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七)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九)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一)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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