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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缅甸法律概论
第一节 宪法
一、缅甸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缅甸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早在几千年前就有原始人群在缅甸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纵观缅甸历史,大致可分为5个时期,即早期部落国家时期(1044年之前);蒲甘王朝时期(1044年一1287年);南北朝时期(1287年一1555年);东吁王朝时期(1555年一1752年);贡榜王朝时期(1752年一1885年)。其中,主要王朝有3个,即蒲甘王朝、东吁王朝和贡榜王朝。
1824年、1852年、1885年,英帝国主义发动三次侵缅战争。1885年11月28日,英军攻占了贡榜王朝首都曼德勒,俘虏了锡袍王,从此,缅甸全国沦为英国殖民地。
1795年,Mindon国王进行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律改革,创办了《曼德勒公报》(The Mandalay Gazette),颁布了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
缅甸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普通法成为主宰缅甸的法律,因此缅甸具有较深远的普通法传统,今天缅甸的很多法律还可以找到殖民时代的影子。
英国对缅甸进行殖民统治以后,尚保留了一部分对其统治不构成威胁的佛教法,如有关婚姻和离婚、继承、宗教等方面的法律。
1948年1月4日缅甸独立以后,到1962年3月2日军事政变之前,普通法对缅甸尚有较大的影响。1962年,奈温将军推翻了吴努政府,开始实行由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一党执政的一党制,1974年制定了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从1962年到1988年期间,缅甸的法制建设是以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The Burma Socialist Program Party)的人民司法制度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开始左右缅甸法律的发展,同时也融合了一些缅甸传统佛教法的因素,虽然这一时期缅甸的法制发展状况并不理想。1988年9月18日,缅甸军队接管政权以后,中止了宪法,成立了以苏貌大将为首的军政府,取消旧的人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成立国家法律与秩序恢复委员会(The State Law and OrderRestoration Council),缅甸的法制建设状况继续恶化。1990年5月,缅甸举行多党制民主大选,大选结果,大大出乎缅甸军政府的预料,以昂山素季为首的缅甸民主联盟在大选中获胜。但军政府以必须先制宪才能交权为由,拒绝交权。缅甸人民与军政府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和激化。1992年4月,丹瑞大将取代苏貌大将上台,在国内采取了较灵活的、务实的、宽松的政策,取消了实行长达数年之久的宵禁,实行大赦,释放了大批政治犯(约9997名)。1997年国家法律与秩序恢复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1998年以后,军政府一面用软硬兼施的办法,将各个民主党派逐一瓦解、摧毁,一面组织成立了“缅甸联邦巩固和发展协会”,作为自己的后备力量。军政府为未来举行新的大选打下了基础。军政府答应,待国民大会结束、新宪法制定后,缅甸将按新宪法规定的程序再次举行大选,然后,军政府将把国家政权移交给大选获胜者。但目前制宪大会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仍在断断续续召开,结束遥遥无期,成为世界上最长的会议。
因此,目前缅甸的宪政制度是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在东盟各国当中,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最不完善的。
第二节 民商法与经济法
一、公司法
缅甸调整公司的法律规范包括1914年的《缅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Act)、1950年的《特别公司法》(Special Company)、1955年的《缅甸公司法(修正)》(Myanmar Companies(Amendment)Act)、1957年的《缅甸公司管理条例》(Myanmar Companies Regulations)等,这些法律适用于在缅甸成立的企业组织,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的类型
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表明公司成立的目的。根据公司目的不同,公司的类型可以分成下面几种类型:(1)工业、制造和建筑公司;(2)贸易公司;(3)服务公司;(4)宾馆服务公司;(5)旅游公司;(6)宝石公司(只有缅甸公民才能成立):(7)银行;(8)保险公司。
2.外国公司
《缅甸公司法》第27条规定,下述类型的公司是外国公司:(1)外国人持有100%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2)合资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在缅甸做生意的通常做法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要有股份为外国股东所有,公司就属于外国公司,在注册之前须申请和取得许可证。
3.许可证
缅甸投资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根据公司的性质通常记载一系列条件和条款。除许可证外,还要向投资主管机构的公司注册部门和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的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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