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财务顾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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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财务顾问

第六章财务顾问 第六章财务顾问 第一节业务监管 参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 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 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 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 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 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第六章财务顾问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 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 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 2 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 年 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 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 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 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 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 3 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 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 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 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 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 分; (三)最近36 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 调查。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章财务顾问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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