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筹划和会计处理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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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筹划和会计处理专用课件

第三章 增值税的筹划和会计处理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所有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为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 2、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时,也会采用征收率。 二、对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销售旧货 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应征消费税物品除外)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3)销价不超过原值。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判定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此项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核算应纳税额的基础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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