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私期末终极考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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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国私期末终极考纲

国际私法期末终极考纲 国际私法期末终极考纲 厦门大学2013年版 参考教材:韩德培 《国际私法(第二版)》 一、选择题(单 +多选) 二、判断 三、名词解释 1.冲突法,是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之法律冲突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强调不同法 域之间,而非国与国之间)。 3.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 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4.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 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5.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 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6.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 7.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 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8.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抵触性规范,国际私法规则,间接规范等 等,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的 法律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 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或者一个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它包 括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司 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有关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 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 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 国际私法期末终极考纲 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 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 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12.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 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3.胡伯三原则:①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②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③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 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 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1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 《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 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 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 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15.既得权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 1896年在其撰写的 《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 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 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 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 决加以维护。 16.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 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 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 用。 17.结果选择说:是卡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 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在处理冲突案件中, 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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