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污染与防治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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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污染与防治措施

一、 一般规定(考点) 二、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考点) 三、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考点) 四、管理措施 * 船舶污染防治——清舱、洗舱、油料供受、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等作业活动。 一、一般规定: 1.船舶与船员要求 结构、设备器材符合检验规范; 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随船携带防治污染证书、文本。 * 2.船舶作业 从事作业活动: 沿海,舷外拷铲、油漆或使用焚烧炉; 港区,洗舱、清舱、驱气、排压载水; 冲洗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加班; 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 * 1.船舶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且特别保护海域,需设置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 垃圾记录簿保存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保存3年。 * 2.船舶污染物的接收 不符合规定排放和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单位接收; 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 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成分垃圾应单独存放; 向接收单位说明垃圾情况;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名; 记录簿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应。 * 污染危害性货物——直接或者间接进入人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影响的货物。 * 1.污染物危害性货物载运 承运人或代理人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在船舶适载申报前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应当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包装与标志符合要求,运输单证如实填写; * 1.污染物危害性货物载运 污染危害性不明,评估机构评估和明确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条件。 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后,24小时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定期适载申报,7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对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未申报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可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必要时,可进行查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 2.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教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制定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 * 2.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过驳作业前,签署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 2.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进行过驳做扼要提交申请材料: 作业申请书; 防污措施; 应急预案件; 污染风险分析报告; 污染清除协议。 * 3.油类供受作业 根据规定作业程序进行;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样品。 (1)作业规定: 作业前,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 作业中,足够人员值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 停止作业时,关闭阀门,先用盲板封闭软管,防止存油入海,再收解输油软管; 监督管理,不符合安全和防污要求,当以制止。 * (2)燃油供受单证与燃油样品: 如实填写,提供单证和样品; 单证保存3年,燃油样品保存1年。 *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措施 应当布设围油栏: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容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 可以不布设围油栏:由于受自然条件等限制,可以采用其他防污措施代替,作业前报于海事管理并同意后,进行过驳作业。 进出港、通过特殊区域等,应遵守特别规定和采取必要防污措施。 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应密闭;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5.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安全防污措施; 拆解和油舱修理前,残余物和废弃物有效处置,存油驳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 按规定取得污染物接收证明和测爆证书; 船坞内修造,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方可开坞。 * (1)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违反行为,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进出港、靠泊、过境等; (2)船舶、港口、码头和装卸站: 一定数额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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