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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或专(兼)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工作。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出具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第九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对其进行认定:
1. 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 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特困家庭;
4.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
5.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6.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7. 本人为非独生子女,且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所有子女基本生活的;
8. 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2—3档。经认定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特困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
2. 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3.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1.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 本人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② 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
③ 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
④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网吧或宿舍通宵上网的;
⑤ 校园卡平均月消费额度超过1000元,且经常一次性消费超过200元;
⑥ 人情往来费用较高,经常宴请同学、朋友吃饭;
⑦ 经常向银行或者社会关系借钱但是欠债不还的;
⑧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9月份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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