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报 吴西峰 马培文 2012.05.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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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报 吴西峰 马培文 2012.05.08

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违法裁定 51%的公司股权为何“不翼而飞”??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本报特派记者 吴西峰 马培文 2012.05.08 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设日前向中国商报记者反映:他在该公司51%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突然不翼而飞,被南京江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纸“撤销登记决定书”直接判给了另一位股东。对此,他认为这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定。 日前,南京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设向本报反映:他在该公司51%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突然不翼而飞,被南京江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纸“撤销登记决定书”直接判给了另一位股东赵坚。 发生在8年前的故事 2011年8月,江宁区工商局接到了南京田园公司股东吴耿元的举报,举报8年前公司股东赵坚、吴剑元夫妇的股权转让无效,理由是当时吴剑元夫妇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身份,不能受让内资企业股???。举报称,在当年股权转让时,吴剑元夫妇合伙欺骗其兄吴耿元,对其隐瞒了港籍身份,致使其利益受损。8年后被他突然发现,故向工商局举报。   南京市江宁工商局以吴剑元夫妇是香港籍身份,并明确表示不愿将自己名下剩余股权进行转让,“直接导致田园公司的市场主体性质一直处于错误登记状态,且吴剑元坚持错误,导致公司事实上无法改正违法行为”为理由,于2012年2月14日对南京田园公司下达了“江宁工商撤字[2012]第02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田园公司2004年7月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此举一下将田园公司拖回了8年前。8年中,南京田园实业公司换了两任法人代表,吴剑元持有的60%股权也转让出51%给了自然人马建设,现仅持公司8%的股权。南京江宁工商局将马建设的股权判给了2004年之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元的老婆“另一位港人”赵坚。制造了一个企业怪胎:有两枚公章和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定”   针对此事,中国商报记者前往南京进行了调查采访。   马建设告诉记者:“第一,我与吴剑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经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并在南京市江宁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江宁工商局无权把属于我的股权判给赵坚,把守法者的股权判给了处罚的对象,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第二,南京田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按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但是,江宁工商局包办了南京田园公司股东会的职能,直接任命赵坚为田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选择性执法。一方面认定吴剑元香港籍身份持内资企业股权不合法;另一方面,却又把吴剑元的股权和内地自然人马建设先生的股权划到另一位香港籍人——吴剑元之妻赵坚的名下。马建设强调江宁工商局伤害我的只是经济利益,但真正损害的是工商的形象。   马建设告诉记者,吴剑元和吴耿元是兄弟关系,吴剑元和赵坚是夫妻关系。1996年他们就在同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任董事,对彼此的身份了如指掌。江宁工商局也有档案可查。   吴耿元的举报,只是想通过江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第三人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凭空给了其弟媳赵坚。 “撤销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3月15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该局法制科李科长告诉记者:“我们做出的这项处罚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其一,吴剑元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隐瞒了其港籍身份,而是用虚假的内地身份证进行的工商注册登记;其二,吴剑元投入的资金应视为港资,应经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而吴剑元也未履行审批程序。至于法律时效问题,是吴剑元的这种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所以,我们认为依照公司法199条的规定所作出的撤销田园公司2004年7月9日的工商登记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李科长也同时证实:“我们做出撤销决定后,日前营业执照已经换发给了原田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坚)。” “撤销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江苏省鸿国律师事务所段俊明律师认为:   南京江宁工商局做出《撤销登记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副卷被查,程序违法。   在处罚卷宗中,所制作的5份《询问(调查)笔录》,明确、具体地记载了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案件调查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对此事实,被告的执法人员俞爱红、余军均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在做出江宁工商撤字[2012]第02号《撤销登记决定书》时,在立案后的行政处罚程序期间,没有告知南京田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南京田园公司及相关的第三人马建设,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并直接拒绝田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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