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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26号江南文化产业园5号楼2F 邮编:215002
电话:0512 传真:0512
二〇一七年四月
关于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 )新苏非诉字第0414号
致: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2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定于2017年4月14 日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3月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华
燃油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 《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
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14 日上午09 :
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刘官平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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