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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
Treasurer
.au
2013 年∧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
我们的立意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了澳大利亚的经济建设,并将继续为促进澳大利亚的经
济增长与繁荣和人民的福祉作出贡献。
外国投资带来诸多利益,不仅维持现有的就业水平,而且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鼓励创新,
带来新的技术和技能,此外有助于开通海外市场,促进产业间的竞争。
政府遵循国家利益而逐例审查外国投资提案。对比呆板仓促的审批规则,我们更喜欢这种灵活的方
法。禁止某类投资的刻板的法律往往也将宝贵投资拒之门外。逐例审查的方法可以尽可能增大投资
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将与申请人协作,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最终认定某一提案有违国家利益,我们就
不会批准这一提案。
同时,政府也考虑社会民众对外资拥有某些澳大利亚的资产的担忧。通过我们的审批制度,政府在
评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能兼顾民众的这些担忧。
对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也认同澳大利亚市场体制的重要性。在这一体制中,公司对股东负责,投资和
销售决策是基于市场的考虑,而非出对于外部战略或非商业性因素的考虑。
∧
∧ 这个版本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是在2010 年6 月首次公布。
# 本政策有印度尼西亚文版、中文版(简体字)和日文版。若翻译版和英文版有差异,请以英文版为准。
Chinese version (simplified characters: 2013)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
外国投资审批政策和法律
《1975 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法》(以下简称法案)为我们的审批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据法案,国库
部长(Treasurer )或其代表负责审查投资提案,以判定提案是否有违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国库部长可以拒批有违国家利益的提案,也可以对提案的实施方式施加一定的条件以确保提案不违
反国家利益。国库部长依靠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来做出此类决定。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为外国投资者理解政府如何执行法案提供了指南。这一政
策也指明了部分目录的投资提案,即使法案似乎并不适用,但仍需要向政府通报。
谁需要申请?
1. 外国政府投资者
1
无论其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政府投资者 在对澳做出直接投资之前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
得预先批准。
外国政府投资者若要开办新企业或者收购来自于对土地的收益,包括从事勘探、勘察、采矿或者生
产的租约,均必须向政府通报并寻求预先批准(外交或领馆需要购买土地者除外) 。这一要求是与政府
一惯的做法相一致的。
当外国政府投资者,对于某项投资是否需要向政府通报存有疑问时,都必须向政府通报以供审批。2
在 《企业收购详情》中,特别是在 《外国政府投资者》一节中为外国政府投资者提供了详细指南。
2. 私营外国投资者——企业收购
外籍人员在收购价值超过 2.48 亿澳元的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的重大或者具有控制性权益之前,必须
3
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取得预先批准。若有意收购境外公司的重大权益而该境外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分
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48 亿澳元,也需要向政府通报。4
其中,新西兰投资者和美国投资者例外 5 ,在此 2.48 亿澳元的限额仅适用于规定的敏感产业的投资。
6
对于其它行业的新西兰投资和美国投资,其限额为10.78 亿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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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见附录1。
2 当外国政府投资者作为接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的接受存款机构,当其在借贷协议中对某一资产行使担保时,
并不需要向政府进行通报。当资产被出售担保权得以行使时,不需要向政府进行通报获得预先批准。但是,当投资者
行使担保权,在资产上享有控制权并保留此资产超过十二个月时,投资者必须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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