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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制度-课程中心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1644年)
重点、难点 :
一、《大明律》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形式的关系;
三、明朝刑事立法原则及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明朝“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主要表现;
五、明朝司法体制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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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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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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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特别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他曾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为此,明初忠实执行朱元璋的重典治民思想,严厉镇压犯上作乱者的反抗活动,企图以此稳定统治秩序。
2、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推行重典治国思想,但同时也从历代经验教训中清醒地认识到,仅靠严刑峻法一味镇压,只能取得一时成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保证明朝政权的长治久安,在采用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他也坚持奉行礼刑并用政策,曾明确提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所以弼教” 等主张,强调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刑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推行德礼教化。这是对西汉以来形成的“德主刑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朱元璋认为,宋元法律比较繁杂,既不利于普通百姓知法守法,也容易导致司法官员徇私枉法。因此,他主张“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要求立法简单明了,便于实施,反对法律“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以防止贪官污吏出入人罪。他还进一步认为:“网密则无大鱼,法密则无全民。” 强调法律条文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立法重点,集中发挥法律的作用。吴元年(1367年)律令颁布后,朱元璋担心百姓难以知晓,影响其实施效果,就曾命臣下编成《律令直解》,印发全国各地,要求百姓了解其内容。这些措施对于宣传普及法律,重建封建法制,巩固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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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活动
明朝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其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法律内容更加丰富。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诰、例、典等,其中律是主要法律形式,其他形式是律的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法律形式也分别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
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每天给他讲解唐律2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考。洪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二月成书,编目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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