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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的彩色显示终端(以下简称显示终端)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设计、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 基本要求
2.1 显示终端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规范要求。
2.2 显示终端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制造厂名称或公司名称、产品牌号或型号、系列号码或批号、生产日期、电源额定值(即正常工作电压、电流和频率)、保险装置额定电流。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6796-2009)中5.3.2的要求。
2.3 显示终端机壳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非金属外壳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外壳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2.4 显示终端产品结构应合理,应方便工程现场安装及对显示效果的各种调校工作,并具有良好的接地设计。
2.5 显示终端结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考虑电磁兼容、抗干扰、散热等功效,后罩应采用金属结构。
2.6 显示终端的电源适应范围应不低于220V AC±10%。
2.7 显示终端在环境温度0 ~ 40,相对湿度90%工作条件下,技术指标应达到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2.8 显示终端产品的测试与评价,采用主观评价与客观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2.9 显示终端的图像显示清晰度等级应符合3.2和3.3、3.4相关条款的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级
显示终端按其图像显示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A、B、C三级:
a) A级:水平分辨力≥400 TVL,≤600 TVL;
b) B级:水平分辨力≥600 TVL,≤800 TVL;
c) C级:水平分辨力≥800 TVL。
3.2 通用性能
3.2.1 显示终端接口应符合《应用电视外部接口要求》(GB/T15413)、《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2部分:传送流接口》(SJ/T 11328-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3部分:复合视频信号接口》( SJ/T 11329-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4部分:亮度、色度分离视频信号接口》( SJ/T 11330-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5部分:模拟音频信号接口》( SJ/T 11331-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 第6部分:RGB模拟基色视频信号接口》(SJ/T 11332-2006)、《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接口规范第7部分:YPBPR模拟分量视频信号接口》( SJ/T 11333-2006)的规定。
3.2.2 显示终端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9383-2008)、《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6796-2009)、《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 GB/T 17626.11)的规定。
3.2.3 显示终端的图像有效显示尺寸、图像显示清晰度或清晰度分级应符合产品明示标注。
3.2.4 显示终端在标准照度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达到《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98-1994)规定的五级损伤评分等级四级以上的要求。
3.2.5 显示终端的亮度鉴别等级应≥1 0级。
3.2.6 显示终端的亮度均匀性应≥75%。
3.2.7 显示终端的图像重显率应≥95%。
3.2.8 显示终端的几何失真应≤3%。
3.2.9 显示终端的白平衡误差应≥±0.010(色温9300K)。
3.2. 10显示终端的无灰阶反转可视角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平状态应≥1 6 0°(左右对称);
b)垂直状态应≥1 6 0°(下视角≥8 0°)。
3.2. 11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瑞色彩还原能力应≥16. 7M。
3.2. 12非模拟接口显示终端响应时间(上升时间与下降时间的
总和)应≤8ms。
3.2. 13显示终端工作时残影、亮点、暗点等缺陷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无残影;
b)亮点、暗点数各应≤1;
c)亮点、暗点或其他坏点的累计数应≤3。
3.2. 14显示终端应具有数字降噪、自动显示格式匹配、手动白平衡调节等功能。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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