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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学习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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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简单了解)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 (1)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看教材 2.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考题·判断题】(2010年)法的强制性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作为后盾的。( )
[答疑编号1668010101] 『正确答案』对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考题·判断题】(2008年)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
[答疑编号1668010102] 『正确答案』对 二、法的本质及作用 1.本质 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考题·判断题】(2007年)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
[答疑编号1668010103] 『正确答案』对 2.作用 (1)法的作用概括起来的两大方面 ①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②法体现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并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要求。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产生什么性质的法律,而法律一旦产生就必然为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三、法的分类(注意分类标准、定义、举例)★ (一)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 1.狭义的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会计法》。 2.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外,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指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其内容一般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根本问题。 【考题·单选题】(2009年)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问题的法是( )。 A.根本法 B.普通法 C.程序法 D.狭义的法
[答疑编号1668010104] 『正确答案』A 2.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低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宪法简单。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不同 1.实体法,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等。 2.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考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法的内容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法属于( )。 A.狭义的法 B.程序法 C.实体法 D.普通法
[答疑编号1668010105] 『正确答案』B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程序性与开放性的特点。 2.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 (1)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 (2)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财经法律关系(简单了解)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财经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主体 1.概念——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参加者)。 【考题·单选题】(2007年)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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