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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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制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的、翔实的统计依据,我部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造业制度)。 (二)实施范围: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 (三)统计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 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3.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中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统计年报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集团,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后,将基层表、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月31日前,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统计月报上报时间:“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重点产品产销存月报”和“重点监测企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在月后12日前,“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和“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在月后1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五)本《制造业制度》是我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填写,按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制定统计调查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六)本《制造业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电制统 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年后3月31日前磁介质 6 电制统 企2表 主要经济指标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电制统 企5表 主要产品产销存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电制统 企6表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电制统 企9表 电子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表(1000万元以上)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二、月报 电制统 综2表 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 月报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月后12日 计算机 传输 12 电制统 综3表 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月报 同上 同上 月后15日 计算机传输 13 电制统 企7表 重点产品产销存月报 月报 有关重点企业 重点调度联系企业 月后12日 14 电制统 企8表 重点监测企业 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月报 有关重点企业 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直报;重点监测企业上报至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省市汇总后上报我局 月后15日 15 电制统 企10表 重点监测企业 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 月报 有关重点企业 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直报;重点监测企业上报至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省市汇总后上报我局 月后12日 16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类报表间的数字口径必须一致,报表中出现的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 (四)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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