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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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各类流动人员免费提供人事档案基本服务。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2.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含电子化档案管理);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人事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根据需要办理年度考核、学历变更等与档案有关的服务;流动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与档案有关的其他公共服务。 2.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完整的学籍材料,包括各学习阶段的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和学习成绩表等;有就业的存档人员,必须同时具有就业材料,至少有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录(聘)用(招工)登记(审批)表等就业证明材料之一。 2.5 本规范所指的档案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简称档案。 3 服务提供 3.1咨询与接待 3.1.1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业务咨询,介绍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3.2.2了解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工作指南及业务简介材料。 3.3.3受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服务。 4 工作流程 4.1 档案委托办理、重点群体的咨询指导 4.1.1 档案委托办理基本流程 4.1.1.1 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登记表。 4.1.1.2 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本、劳动合同或社保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4.1.1.3 开具调档函。 4.1.2 委托办理注意事项 4.1.2.1 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提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4.1.2.2 专业技术流动人员引进需到人社部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4.2 档案的接收和转出 4.2.1 档案接收 4.2.1.1 个人或用人单位申请开具调档函,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转递按有关规定办理。 4.2.1.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应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不得交由本人自带。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毕业院校按有关规定可通过邮政EMS档案专递方式转递。发现档案造假或违反档案转递规定的,可以拒收档案。 4.2.1.3 接收并审核档案材料,如档案不完整,接档单位在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及当事人并要求其补齐所缺档案材料。对档案必备材料无法补齐的,可以将档案退回寄档单位补充材料。 4.2.1.4 档案转出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可登陆接档单位门户网站或拨打接档单位咨询热线确认档案到档情况。 4.2.1.5 签订流动人员委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协议书。 4.2.1.6 及时登记档案接转台帐,编制档案号码,档案信息录入数据库。 4.2.1.7 档案入库。 4.2.1.8 寄发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档案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档案转出 4.2.2.1 申请人提交具有接收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开具的调档函(或商调函)。单位统一委托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调档还需出具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 4.2.2.2 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市、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被国有企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调档函;因升学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可持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调档;非国有单位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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