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镇(乡)动物检疫申报点公示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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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镇(乡)动物检疫申报点公示内容

西双版纳州×县(市)×镇(乡)动物检疫申报点 公示内容 一、检疫申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及《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检疫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检疫对象: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本地区主要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等动物疫病。 四、检疫申报期限:动物饲养者或经验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县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检疫申报程序:申报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申报点填报或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六、管辖范围:动物检疫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以及参赛参演动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不得向属地以外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到引种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七、检疫人员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西双版纳州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及工作守则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三、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 西双版纳州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西双版纳州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六、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西双版纳州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制度及消毒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检疫人员应当场通知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人员应根据授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代处理,或者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六、检疫人员在实施现场检疫后,应使用规定的消毒药物,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西双版纳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次)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金额(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大家畜 货值 0.5% 0.7% 3(每项) 云价费发[1994]259号 指牛、马、驴、骆驼等 中家畜 货值 0.5% 0.7% 2(每项) 云价费发[1994]259号 指猪、羊等 犬 货值 0.5% 0.7% 3(每项) 云价费发[1994]259号 禽、兔、鸟 羽 0.2-0.25元 0.2-0.3元 云价费发[1994]259号 雏禽 羽 0.05-0.10元 云价费发[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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