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社会保障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电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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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 一、野生植物概述 (一)野生植物及其分类 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生存在天然、自由的状态下,或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下,虽经多代人工培养或培植,但尚未明显进化变异的各种植物。一般分为藻类、菌类、地衣、苔藓和种子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或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我国现行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保护的植物包括珍贵、濒危、稀有的植物。 1珍贵植物。珍贵植物通常是在经济、科研、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而其分布有一定局限性,种群数量又很少的植物。 2濒危植物。濒危植物是指物种在其分布的全部或显著范围内有随时灭绝的危险 3稀有植物。稀有植物指那些并不是立即有灭绝危险、中国特有的单型科、单型属或少种属的代表种类,但在它们分布区内只有很少的群体,或是由于存在于非常有限的地区内,可能很快地消失;或者虽有较大的分布范围,但只有零星存在着的种类。 (二)野生植物概况 我国约有30 000多种植物,仅次于世界植物最丰富的马来西亚和巴西,居世界第三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到第三纪和第四纪大陆冰川的影响保留了许多北半球其他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孑遗种类和特有种约有200属。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有重要的科研价值。 然而,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对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大面积掠夺式开发经营,乱采滥挖、乱砍滥伐和国内国际非法野生植物贸易等现象十分严重,致使大量的野生植物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珍稀植物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 二、野生植物的法律保护 我国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96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修订);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并开始施行的《森林法实施条例》;198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森林法》(2009年修订);1985年7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濒危的野生药材物种做了保护规定,以及由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方法》(2013年修订)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 二、野生植物的法律保护 国家公布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也是野生植物保护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名录》;1984年,国家环保委公布了《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名录》;1999年,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此外,《宪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也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 (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一般规定 1调整范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 2管理体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8条 3立法目的与保护方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开宗明义,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条例第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三)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分类保护制度 2.野生植物的监测制度 3.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制度 4.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制度 5.划区保护制度 6.名录制度 此外,《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还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 一、自然保护区概述 (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 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生态环境的重要要素,是将特定区域划定予以特殊保护的方式。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1994年在《保护区管理类型指南》中将自然保护区定义为“主要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并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严格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遗迹、栖息地或者物种管理区、保护景观或海域景观、资源管理保护区等6类 与上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与分类不同,我国目前所指的自然保护区是狭义的概念,与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是指对有代表性、具有科学、经济、文化、娱乐等价值的自然景观地域、重要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 首先,自然保护区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 其次,自然保护区是各种生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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