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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doc
浅议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个人信息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盟95指令》)、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带隐私保护法》(1988年)、《儿童X上隐私保护法》(1998年)、日本《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指针》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对推动个人信息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欧盟和美国在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中的个
摘 要:通过对比国内外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倡议。
关键词:公共部门 个人信息 再利用 法律保护
1003-6938(2013)03-0052-06
2010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就公民身份论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理由向 部发出通知,其中规定公民身份信息比对最低每次可收取5元的费用。这一规定的出台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焦点理由之一就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理由。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个人身份信息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巨大的。酒店、银行、房地公司、航空公司等比对公民身份信息时,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这还仅仅是作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之一的公民身份信息,由此,公共部门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公共部门信息中的个人信息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其进行增值利用,不但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机会,而且还能够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然而,公共部门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毕竟还是一些关于私人的信息,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很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而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指出,“个人信息是指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资料。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出现了滥用个人信息的理由。且随着计算机、X络、等信息处理和存储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滥用的形式逐渐多样化。个人信息被滥用包括擅自提供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有关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和被冒用几种形式”[1]。
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但能够推动个人信息的安全流动,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防止泄露和滥用,保护个人隐私权,而且还能保护公共部门本身以及由公共部门授权对个人信息进行增值利用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并且能够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动态平衡。
1 研究过程与文献综述
在我国,对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理由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传夫教授、刘雅琦博士从规范公共部门信息授权管理、设立公共部门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平衡私人信息利用中的利益关系和完善个人信息滥用中的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对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策略倡议[2]。杨红艳博士、赵国俊教授在《从诉讼案例管窥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一文中,全面调查了LexisNexis数据库中涉及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利用和隐私权保护的诉讼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总结出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出现的隐私权理由及矛盾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焦点以及应对这些理由的法规条款。根据案例的判决过程和结果, 评述了法规对于解决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开发利用中的隐私权理由存在的优势和不足[3]。李姝影老师、胡树林老师、王劲老师从基于政府授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基于电子政务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基于法律规制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等几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进行了研究[4]。过言之老师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政府信息增值服务研究》中认为,在隐私权理由上要作弹性处理,认为有价值开发的信息需经由本人同意,通过谨慎交涉,才能从事增值开发。[5]
可以看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理由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相关理由的深入研究具有深远作用。从国际上看,法律在对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欧盟《公共部门信息的绿皮书》、95/46/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95指令》)、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带隐私保护法》(1988年)、《儿童X上隐私保护法》(1998年)、日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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