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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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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迪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迪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迪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特殊教育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立起以《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为基础,以《特殊教育法》为母法与核心,以《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实施办法》、《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等为主要子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刚性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特殊人群的 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已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1)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2)重视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适宜性;(3)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4)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5)注重保障家长权益。台湾经验带给大陆的启迪主要有:(1)提升立法层次和系统性;(2)扩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3)明确和加强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4)保障家长参与权;(5)加强立法的操作性和刚性。   关键词:特殊教育 立法 特殊儿童 教育公平 融合教育   分类号:G760   1 引言   特殊教育与人权的尊重、保护紧密相关,其发展水平被视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纵观国际社会特殊教育改革历程可见,通过立法保障、规范和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举措。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立法,在依法治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台湾地区最早的特殊教育立法活动可追溯至1944年颁行的《强迫入学条例》第13条和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第10条,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笼统的个别性规定,缺乏与这些条款相配套的措施与实施办法。比较正式的特殊教育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台湾先后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0年颁布)和《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4年颁布)等法规。1984年,台湾当局颁布了《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系统的规定,台湾特殊教育及特教立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此后,《特殊教育法》于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9年被多次修订。时至今日,台湾地区已建立起以《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为基础,以《特殊教育法》为母法与核心,以《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实施办法》、《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标准》等为主要子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刚性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   在大陆地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项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特殊教育发展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在此背景下,归纳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分析这些特点对大陆地区特教立法的启迪,对于推动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改革,推动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进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2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主要特点分析   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立法充分借鉴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迪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同时又特别重视本土化,本着扶助弱势群体、注重教育公平的立法理念,规定了特殊教育体系、特殊儿童的范围、鉴定、入学、升学、辅导、服务、设施及福利等有关事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颇具前瞻性。深入分析发现,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2.1 明确规定并不断扩大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从历史角度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法律的服务对象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1944年台湾颁布与实施的《强迫入学条例》只规定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3类群体属于特殊儿童,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这种分类比较笼统,与当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特殊教育研究深入程度直接相关,也显示出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粗糙。到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1970年《特殊教育推行办法》规定的服务对象扩大到智能不足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言语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身体病弱者、性格或行为异常者7类群体,而1977年修正该办法时又增加了学习障碍者和资赋优异者,使服务对象达到了9类。更重要的是,1977年的这一规定从广义上界定特殊教育,将资赋优异者也纳入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都坚持了这一定义,均在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使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之国民,均有接受适性教育之权利,充分发展身心潜能,培养健全人格,增进服务社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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