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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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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 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出租车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 出租车经营权作为市场准入的许可证明,对一个行业的发展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经营权呈不同的态势,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如此散乱的情况下以至于存在诸多诟病。本文在对宁波市出租车行业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宁波市出租车经营权的概述、法律特征分析两个方面阐述宁波市出租车经营权的目前状况,以及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 宁波 出租车 经营权 法律分析   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的交通系统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同时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形象和管理水平。然而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出租车行业面对着多种危机与隐患,其中经营权就是重中之重。   一、出租车经营权概述   1.出租车经营权的概念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在出租车经营申请者和出租车辆配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管制机构授予经营者进入市场,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权利许可证明,代表着经营者具备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资格。从定义上得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经过政府特许的,特许人是政府,受许人是企业或者个人。   2.出租车营运权的特征   (1)专属性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而言,出租车经营权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以后,政府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后决定是否给予核准的一种特许性质的权利,带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即不得任意转让或者抛弃。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中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营运权证》变更手续。根据《细则》,出租车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转让充分体现了专属性。   (2) 财产性   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特许经营权,是在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中实行出租车数量管制政策而衍生出来的权利,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分配,受许人由此取得了相对于其他人的垄断经营权。由于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无疑会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受许人创造财富,所以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   《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出租车有偿营运权在有效期内可以继承;《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其法定 人凭相关的公证文书或有效的司法文书 变更手续。由于继承主要对象为遗产,而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所以一般来说,可以继承的权利都是财产性权利。出租车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充分体现了其财产性的法律属性。   (3)公益性   对于出租车经营权是否具有公益性的理由,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是指出租车经营权为了满足公众对于公共交通的需求,把出租汽车作为一种对公交车的补充来为乘客提供点对点的快捷式运输服务。出租车经营权的公益性是不容置疑的,而对于其是否具有私利性,在笔者看来,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应该像公交车一样以为乘客提供便宜、方便的运输服务为宗旨,而不是去盲目的追逐利润,影响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第一条中将其施行目的阐述为:为加强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租汽车的健康发展。在《条例》中,维护客运秩序和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是放在第一位的,而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放在其次的地位,由此可见其主要体现出租车经营权的公益性,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私利性只是一种附属产品。   二、宁波市出租汽车营运权制度的法律分析   1.取得主体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此可以推知,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主体包括两种,即企业和个人。其中,企业的经营模式有挂靠经营和企业自营两种。   (1)企业   ①公车公营   公车公营是指企业自己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企业与司机之间是承包关系的一种出租车经营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其拥有合法占有出租车经营收入的权利,但有为司机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包括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司机有获得酬劳的权利也负担勤勉经营的义务。在这种经营模式中,企业为被授权主体。   ②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司机拥有出租车所有权,企业向司机提供出租车营运权证并且收取保证金后,由企业与司机签订经营合同约定司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出租车经营服务、利用企业一定的服务设施并且定期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一种出租车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中,企业对出租车经营权拥有所有权而司机则对其拥有使用权,企业是出租车营运权的名义上的拥有主体,而司机则是出租车营运权的实际拥有主体。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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