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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doc
浅议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
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监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目的在于及时调节和疏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纠纷,发展社会主义 。面对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行政法律监督目的并未完全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应当包括抽象行政法律监督与具体行政法律监督两方面。以行政诉讼监督效果衡量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其效果并不明显。当前随着大调解格局、法院能动司法、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开展,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有难点,但也有不少突破点。
关键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价值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1.14
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作用,在于保障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以实现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各种重要作用。”[1]按此作用,可以说哪里有法律运转哪里就有法律监督。对于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宪法》及其下位其它基本法做了具体规定。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的形态表现为刑事公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行政抗诉权等。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同理,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行政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干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和全部诉讼诉讼活动实行监督。”[1]290由于行政诉讼监督由检察机关实施,在实践中又被称为行政检察监督。
对行政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目的在于及时调节和疏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纠纷,防止理由成堆,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干预监督,有利于打破“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增强群众的 意识,使行政诉讼成为发展社会主义 和权力监督的有效形式。目的或者初衷再好,但面对现实中愈来愈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似乎并没有完全达到。其实,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此种缺陷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宪法规定与部门法规定不配套;法律监督权与诉讼监督权混淆不清。这些缺陷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监督者无法有效监督,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又难以
被监督,最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缺乏公信力。面对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我们应在对法律监督内涵深刻挖掘的情况下进行有成效的拓展。
一、背景:严峻的执法形势促使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目前我
国面貌变化最大的,而且矛盾最集中的领域就是城市化、城乡一体。在此过程中的发生的拆迁与暴力拆迁也是执法形势最严峻的领域。近年来,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屡见报端。从2007年的维权手段较为温和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到近年来维权手段愈来愈极端的杀人、 事件。可以说每一起拆迁纠纷背后都有行政违法行为。无论社会各界如何从依法行政、健全法治等方面呼吁,暴力拆迁仍时有发生。比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1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其中明令要求“制约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但2011年5月2日,辽宁盘锦又发生暴力强拆事件。拆迁人员踹门进房被店主持日本刀捅成重伤,另有3人轻伤。参见:佚名辽宁盘锦一男子用日本刀重伤两名强拆者[OE/BL].[2011-09-25].11/0507/09/73EK342V0001124J..
笔者以近几年来新闻报道、X络报道中的“拆迁流血案”来剖析我国行政诉讼监督下的法律监督价值。
(一)影响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类案引入——强制拆迁
早前有学者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核心内容,从一开始就是违反法治原则”,违反宪法与《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五个方面的理由。该条例的制定主体打破了法制秩序,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存在违宪和越权的嫌疑;该条例制定主体的下属地方政府对《条例》中的违宪条款做不正当的利用,从而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践踏宪法、法律,践踏 法治,践踏公平正义[2]。后期,在许多代表性事件不断爆发的情况下,又有学者再次著文对《条例》进行了反思。如2009年11月13日,四川农妇唐福珍面对暴力拆迁选择了 表达抗议,随后,北大5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上书《关于对进行审查的倡议》,倡议修改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论文资料由11/0507/0 5 行政诉讼监督视野下的法律监督价值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监督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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