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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VoIP业务法律监管理由.doc
浅论VoIP业务法律监管理由
VoIP业务法律监管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VoIP业务法律监管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业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VoIP业务的发展已是不可阻挡,且已经对电信行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VoIP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给VoIP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制定和完善我国关于VoIP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本文在简单介绍VoIP基本概念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其带来的法律监管方面的新挑战,并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VoIP监管政策进行了简单剖析,为我国监管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倡议,同时认为我国应对VoIP采取适度监管的政策。
[关键词]电信法;VoIP业务;普遍服务;适度监管
引言
2010年年末,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VoIP案件相关线索以集中打击非法互联X协议(VoIP)。如此大规模的打击行为的背后却是市场超长VoIP通话时长的需求。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IP通话时长累计达到998亿分钟,其中,通过移动终端发起的IP所占比重从上年底的57.8%上升到65.7%,上升幅度达到7.9%。
在我国,尽管电信监管机构对VoIP业务采取严格立法的原则,但是除了经授权被许可经营的电信运营商以外,其他的民间VoIP业务服务也蓬勃开展。民间VoIP业务经营者由于无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其发展可谓是参差不齐,一方面,这种违规或者非法经营的情况会导致消费者利益无从保护,另一方面,电信监管主体对他们的监管存在难度,可能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可能造成整个电信行业的信任危机。在这一层面上,将与电信监管机构通过严格立法来保护和支持传统电信运营商发展的初衷南辕北辙。
故此,笔者认为通过探讨我国VoIP业务发展所面对的理由,并借鉴国外VoIP监管的经验,为我国VoIP监管政策的制定提出相关倡议,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
一、VoIP业务简介
根据美国FCC(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官方X站上对VoIP(Voice over Inter Protocol)的定义,VoIP业务是指通过互联X宽带为用户提供语音服务的一项电信新业务。[1]由于VoIP业务的开展是基于互联X技术实现的,其最大的优势是能广泛地采用Inter和全球IP互连的环境,不仅提高了电信骨干X的利用效率,而且缩小了长途业务与本地业务之间的成本投入差异,因此与传统的电信语音业务相比,它能提供服务的范围更广泛,而且具有很大的价格优势。就目前而言,VoIP业务的实现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包括PC2PC、PC2Phone和Phone2Phone三种方式。
由于价格优势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使得VoIP业务具备了广阔的市场潜力。从2000年开始,在技术相对成熟、标准统一、语音质量相对良好的情况下,国外的VoIP业务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开展,到2010年,美国的VoIP用户数达到2100万。[2]与美国FCC对VoIP业务的积极政策不同,我国政府对VoIP业务的政策较为保守。根据2000年3月24日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业务的通告,我国IP业务定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开放,由四个已取得I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办,且目前开办的IP,是采用TCP/IP协议的IPX络,通过X关在固定X和移动X上向公众提供国内长途、国际或传真业务(即通过X关进行到的方式),其他方式暂不开放。由此可见,我国电信监管部门通过这种行政立法的方式禁止了民间VoIP业务的开展,维持了传统电信运营商在语音业务市场的垄断地位。但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政策的限制并未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非法的VoIP经营在我国大量出现,甚至分流了大部分传统电信业务市场。由于政策上的忽视,使得我国的VoIP业务的发展缺乏政策指导和管制,非法经营的VoIP业务语音质量无法保证、用户权益得不到保障、通信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政策方面的限制必会阻碍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电信法律以加强对VoIP业务的监管。
二、VoIP业务开展面对的法律理由
虽然技术发展推动VoIP业务不断向前,但我国VoIP业务的健康发展不仅面对由于其自身因素导致的理由,还面对由于政策限制而导致的理由。如前文中所述,由于VoIP业务是基于互联X而提供的服务,因此,对其应定位为语音服务还是数据服务在业界仍存在争议。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对VoIP管制的法律法规缺位,使得目前我国VoIP业务的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和隐患,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对VoIP的定位理由
电信法中的大量制度设计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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