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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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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doc

  浅论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 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增值税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企业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实施细则和通知中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类似的处理策略,将可抵扣的增值税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以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则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增加渠道较多,有外购、自建、接受投资、接受捐赠、非货币 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例解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换、债务重组等方式,现分别予以说明。   (一)外购固定资产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 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 6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若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后才能使用,则购入时先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理与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处理相同,待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应继续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一并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建生产线一条,购入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 ,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运费单据上运费1万元,装卸费、保险费等1.5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在自建过程中全部领用了其采购的专项,并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实际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接受外部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取得专用 劳务款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款未付,自建人员薪金15万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借:工程物资 5024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700   贷:银行存款 5875000   借:在建工程 5024300   贷:工程物资 5024300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借:在建工程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 23400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借:固定资产 5294300   贷:在建工程 5294300   (三)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接受投资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应按照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贷记“实收资本”(合同约定确定的份额)、“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涉税处理同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只是贷方会计科目应为“营业外收入”。   (五)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企业除以上渠道增加固定资产外,还可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未对这一部分固定资产增加l的增值税给出明确的处理。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因此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用2009年1月1日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钢材进行交换。甲公司设备原值60万元,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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