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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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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 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核电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切尔诺贝利核灾难的级别相同。该事故被认为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危机和灾难,短期内对日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产生了严重影响,长期性影响更是不可估量。日本是核电大国,为防范核事故发生,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在制度上保障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模式。但是此次事故表明,该模式是有缺陷的,也暴露出政府监管和企业守法 内容提要: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也极其广泛。反思日本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的核电安全法律制约体系,其存在着诸多结构性理由,包括阶段性管制方式效果不佳、检查制度种类过多且重复、难以开展机动性检查、管制手法落后等。进一步审视日本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双重监督体制,其存在的必要性正在丧失,效率性受到质疑,独立性遭到批判,并未发挥真正的监管作用,双重监督体制需进行改革。日本核电企业隐瞒事故、篡改数据,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积极守法和构建核安全文化上止步不前。这些都为中国提供了不少启迪。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 核电安全 法律制约 监管体制 安全文化   简介:范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1002-7874(2011)05-0047-15   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因地震、海啸的冲击出现核泄漏,事故等级一升再升,最终定为最高级7级,与切尔诺贝利核灾难的级别相同。该事故被认为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危机和灾难,短期内对日本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产生了严重影响,长期性影响更是不可估量。日本是核电大国,为防范核事故发生,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在制度上保障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模式。但是此次事故表明,该模式是有缺陷的,也暴露出政府监管和企业守法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理由。   本文拟基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分析脉日本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络,研究日本核电安全法律制约模式的结构,剖析其监管体制的状态,并透过核安全文化内蕴分析核电企业的守法意识及态度,以便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一 审视日本核电安全制约的法律视角   核能(原子能)发电是现代技术发展的极致,是将反应堆中链式裂变产生的核能转为电能的过程。核电站是实现这一能量转换的场所,一般由反应堆、蒸汽发生器、汽轮机、发电机等组成。无论核电站的技术多么先进,只要牵涉入,牵涉建造地,就一定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所谓潜在的危险性,是指反应堆的运转会在堆内生成并蓄积放射性物质,存在外泄的可能性。鉴于核能的受控使用属于高危事业,只要发展核电,就需要防止任何形式的核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外泄。因此,在核电开发初期,需要优先考虑其安全性;在正常运转和出现事故时,也要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制约潜在危险。日本是围绕核电安全进行讨论最为激烈的国家,也曾出现反核电运动,反对理由就是核能发电的安全性无法保证,放射性物质会产生恶劣影响。事实也是如此,伴随核电的发展,日本的核事故、核故障频繁发生,仅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四次较大的核事故,如1991年美滨核电站2号机的水管断裂事故、1995年高速增殖反应堆“文殊”钠泄漏事故、1997年核废料再处理工厂火灾事故、1999年日本核燃料加工厂(JCO)的临界事故等。   应当说,安全是利用核能的大前提,其主要目标是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保护人类和环境免遭有害影响。这就需要对放射性物质外泄进行管控,降低外泄发生概率,万一发生事故,则要尽力减缓影响、确保安全。不仅如此,利用核能发电还面对着许多安全理由,包括核废料如何安全处理、如何应对自然灾害等。美国为解决这些理由,制定了《原子能法》(1946年制定,1954年修改)、《能源机构再组织法》(1974年)、《铀制炼尾矿放射线管理法》(1978年)、《放射性废弃物政策法》(1983年)等,形成了从制度上保障核电安全的法律框架。总的来看,日本基本上是以美国模式为蓝本,结合本国国情,形成了维护核电安全的法律制约体系。本文拟结合福岛核泄漏事故,从多个角度对日本核电安全法律制约体系的实际状况及效用进行考察。   (一)从立法角度审视日本核电安全法律制约的体系结构和具体状态   核电安全制约立法是实现核电安全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是确定核电监管部门、核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一般采用基本法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日本法律规定,电力公司建设核电站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必须对照安全设计指南和耐震设计指南,对核电站的设计是否安全进行审查。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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