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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理由.doc
浅论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理由
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信息披露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须遵循四个原则,在遵循比例原则下,通过考察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成本、社会公众信息搜寻成本来确定强制信息披露内容;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下,以准确、及时、便利原则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法律程序;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下,通过责任行为类型化、责任机制多样化、责任负担合理化来配置强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在遵循激励约束相容原则下,通过树立声誉模型、配置行政奖励、培育竞争机制来建构强制信息披露激励机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理由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zbjy.提供,.;强制;信息;披露
1008-7168(2013)03-0084-07
强制社会组织进行信息披露是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政府必定监管决策选择,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如何构建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亟待回应的课题。尽管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信息不对称程度、社会公众利益关联度、组织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性的存在又使得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就变得无规律可循。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而这种管制手段同样存在着诸多比较劣势,也正是由于这些劣势的存在决定了强制信息管制适度性的理由[1](p.290)。本文以行政法治为研究视角,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过程中重点需要关注解决的四个方面理由进行研究。
一、信息披露内容如何确定:遵循比例原则
从我国目前实践来看,尽管有些法律规范对于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内容有所规定,但大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例如,《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①第28条第1款虽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但对于行业协会披露的内容、如何实施信息披露,则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信息披露制度操作性不强理由直接影响到了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刚性。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以公益慈善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确定为例,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现代国家对于公益性组织实现约束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政府主动干预已成为了平衡信息披露阻力机制和动力机制之间博弈关系的重要补救机制[1](p.290)。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内容规定得非常原则,只是通过第20条和第22条原则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即“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并不十分到位。正如《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0)》指出的,经过对82家组织机构的X络调查,通过统计分析,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认为,中国慈善组织整体上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较低。2009年,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针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80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共82家组织进行了调查,从四个方面对机构常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一是机构章程披露,二是机构年报披露,三是机构财务报告披露,四是理事会名单等情况披露。调查发现,财务报告公开披露是四项指标中做得最不透明的,只有23家公开了其财务报告,占总数的28%。调查认为,我国的慈善事业需要建立制度完善、信息透明、问责有力的制度体系,关键之处在于信息披露的自愿程度能满足社会需要,在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超越市场体系中现存的信息披露程度,只有这样慈善事业才会产生较高的社会信任度[2]。
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行政法上的一种强制性干涉行政手段,其运用必定要受到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制。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运用从本质上来说为作为行政许可持有人的社会组织设定了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信息自由权,对社会组织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克减。因此,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监管部门在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时应当并且非常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披露方式进行谨慎的评估,避开因强制信息披露内容设定不当反而造成对社会组织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市场竞争地位的不合理限制,造成社会组织运营成本的不合理增加,等等,从而最终导致对社会组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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