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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doc
浅论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
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讼师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讼师是古代中国的特产,这一行当已经随着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成为历史陈迹,仅残存于典籍古书和曲艺戏剧之中。律师是法律现代化的产物,但是,在传统语境中,人们还是习惯将讼师和律师联系起来。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讼师的荣辱毁誉,为当下律师公众形象的重塑提供一定的启迪和借鉴。
关键词:讼师、讼师形象、律师
中图分类号:I025
讼师是古代中国的特产,这一行当已经随着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成为历史陈迹,仅残存于典籍古书和曲艺戏剧之中。而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发祥于西方,移植入中华,与讼师并非同源同宗。但是,在传统语境中,人们还是习惯将讼师和律师联系起来。李庄案发生后,腾讯X发起了一个X络调查:“在你眼中的律师是什么印象”,参与调查的2837名X友中,1772人选择了“愤慨。为钱说话的人,能颠倒黑白的讼棍”一项,占参与调查X友的62.46%。尽管该调查样本有限,参与调查的群体也具有相当局限性,但是62.46%的比例也足以人深思:在讼师行业消亡百年之后,国人对律师的评价与传统社会中的讼师形象何其相似!个中理由或许可以用黑格尔的观点来解释:“我们在现世界所具有的自觉的理性,并不是一下子得来的,也不只是从现实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而是本质原来就具有的一种遗产,我们必须感谢过去的传统,它通过一切变化的因而过去了的东西,结成一条神圣的链子,把前代的创获给我们保存下来,并传给我们。”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讼师的荣辱毁誉,为现实提供一定的启迪和借鉴。
一、讼师的官方形象
讼师,与律师不同,并非有意识的制度安排,而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衍生品,讼师不具有合法身份,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也没有合法地位,不能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国家及官僚们对于讼师的评价历来是贬抑的,从他们对讼师的称谓可见一斑:“讼师官鬼”、“珥笔之民”、“把持人”、“哗徒渠魁”、“茶食人”、“讼棍”等等。在上述种种称谓或指谪讼师以教唆词讼、恐吓诈财为业,或讥讽讼师出身破落,鄙薄之意溢于言表。而一些具有官方背景的史料文献更是栩栩如生地描勒出讼师“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打点衙门、恐吓诈财”的形象。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牍的集论,收集了南宋包含朱熹、真德秀、吴潜、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在内的二十八位地方官处理诉讼的判词。陈智超先生在《宋代的书铺与讼师》一文中统计:《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关讼师的书判共24篇,有名有姓者23人,这些讼师均以负面形象出现,现摘录若干:
“垄断小人,嚣讼成风。始则以钱借官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又越经上司,为劫制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
“梦高时消,皆本州哗徒渠魁,未必非阴相表里,擅自折递折牒,藏之于身。即此一事,可见其全无官府,全不知有三尺。”
“李三六系茶食人,行公事,受钱五十贯,欲决脊杖十三,配三百里,并监赃所夺钱业,送案别呈。”
“西安词讼所以多者,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休。有钱则玩之鼓掌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
“大凡市井小民,乡村百姓,本无好讼之心。皆是奸猾之徒教唆所至,幸而胜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bjy.提供,.,则利归己,不幸而负,则害归他人。故兴讼者胜亦负,负亦负;故教唆者胜固胜,负亦胜。”
……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文化发展到明清时期,已经非常成熟,也是讼学的集大成时期。明清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社会纠纷的日益复杂,加上审转复核的严密化以及对书状体例的严格要求,使得讼师行业获得更广阔的存活空间,江南“健讼”成风。对于讼师的厌恶之语多出现在这个时期官员文集中,或游说中央政府严惩讼师,或劝诫百姓不受讼师欺骗。
明代著名清官海瑞在《被论自陈不职疏》中称:“种肥田不如告瘦状,苏、松、常、镇有此民谣久矣。……江南民风刁伪,每放告日,状动以三四千计。”
“无风起浪, 鳗天结X, 如许刁健, 不重创之, 风何可长!”
“讼之兴, 多由讼师、光棍唆煽而成。及其成讼, 彼则从中渔利, 态意起灭。”“严讼师以遏刁告。 豫省界联吴、楚, 地多讼棍, 往往哄诱愚民,诪张为幻, 或小事而驾成大狱, 或眶毗而妄指奇冤。及至审虚反坐, 而彼则脱然事外, 是以讼师例禁甚严,尔等百姓切勿坠其术中。”
“为上者苟欲为民除害, 则必严拿此辈(指讼师), 轻则贵枷驭逐, 重则访其积恶, 申详按律。”
……
在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下,各朝各代立法都对讼师行业不约而同地对讼师采取打压的政策。如《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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