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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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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doc

  浅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绩效评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 从世界各国实施财政支出改革的实践来看,法治化是实施财政改革的关键,维护着政治与经济、政治与社会、经济与社会之间的有效运转。进入新世纪以来,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主攻方向。在推动预算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逐步构建了完整的公共财政体制,公众越发关注政府预算实施的效果,因此,急需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法制。   关键词 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绩效预算 法治化   简介:杨佳妮,浙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初探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财经学院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财税法。   一、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从国家层面来看,近期尚不具有对绩效评价立法的条件,对《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基本法律法的修改正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大范围推行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还不合时宜。从地方层面来看,地区法制化基础条件各有不同,相对于法制化条件相对不成熟的地区,较为成熟的地区推行绩效评价试点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保障这些地区绩效评价改革的持续推进,急需建立绩效评价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制化来巩固绩效评价改革成果,提升绩效评价改革水平。   通常情况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主要依据,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然而实际中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立法给出直接依据,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尚存疑问。虽然地方先行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立法没有可作为依据的上位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除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推进方式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律建设应当采用渐进式的发展模式,对此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绩效评价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从政策层面入手,采用指令性文件,规范绩效评价的范围、绩效评价考察的对象、绩效评价所采用的形式和内容,推动以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为主体,带动相关责任单位,积极主动、深入全面地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该步骤在经济发达的部分省市已经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二步,将外部监督机制引入政府预算过程。地方人大根据当地试点经验情况,制定有关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试行法规(条例),规定绩效评价机构的职权,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调查权,监督权,评价权,使得绩效评价工作得到法律的保障、绩效评价机构行使评价工作找到法律的依据,最终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从被动评价提升为主动行为,进而促使财政绩效评价法治化在试点地区取得更大进展。   第三步,从国家层面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基于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规定的机构设置,在推进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进程上,必须对制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逐步推行其法治化改革。美国通过分区域、分阶段试点实施绩效评价,在取得成功的区域内逐步推进,而没有采用指令性的方式强行执行《绩效预算和结果法案》。从政府承担的管理社会的不同职能来分,对于已经有相关绩效管理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支出等方面先行实施绩效管理,在现阶段可以选择重大工程类项目较为集中的科技、教育、农业等部门先行推进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积累经验,逐步修正,推而广之到其他不同领域和部门,渐次推行绩效评价的范围。   三、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治化的立法原则   (一) 立法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肯定了公民参与权,公民参与程度日益纵深拓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得公民了解政府想什么、做什么以及行为结果是怎样,并且有权提出批评倡议。因此公众的评价意见必须被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当中,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使人民有权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充分享有 权利,人民有权对绩效评价策略进行选择,有权参与确定评价主体、参与制定评价程序、参与监督评价过程。   保障公民参与、监督绩效评价的前提是建立透明的评估制度,公开绩效评价的各个环节,这也是现代阳光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才能得到公众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如英国公民宪章运动中“信息和透明度”原则。只有公开绩效评价环节,将评价的各个阶段透明的展示给公众,公众才有可能全面了解与监督绩效评价。如果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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