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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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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 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食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快速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将此检验活动称为“非正式检验”。二是由食品监管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并作出正式的检验结论的,应当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快速检测结论的法 关键词: 食品检验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参与型行政;行政主体;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摘 要: 食品检验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有两种作用上的食品检验行为,即民事行为性质的食品检验和行政行为性质的食品检验;根据行政法原理,后者的效力优先于前者,且后者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因此,撤销此作用上的食品检验行为必须依据合理事由和程序。基于参与型行政理念,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并改善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应赋予消费者在食品检验过程中一定的参与权,合理构建消费者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    1009-4474(2012)05-0136-06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监管理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理由是如何确保食品安全,而食品检验是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检验行为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形成有序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有重要作用〔1〕。围绕食品检验的法律理由有:食品检验行为法律属性、程序、法律责任等,而食品检验行为法律属性理由是其中的基础性理由。   一、食品检验行为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从三个层面规定食品检验活动:一是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即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食品检验行为;三是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为。由于我国食品检验体系不同于发达国家〔2〕,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检行为在体系中仅起补充作用,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食品检验机构及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的检验;另一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向可以接受复检的另一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由该复检机构实施的检验行为。   1.第一种类型的检验行为   该类检验行为的属性是民事行为。首先,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基于委托而发生,委托主体包括食品监管部门和其他主体。其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是实施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委托人。因此,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的检验行为也是民事行为。此类检验行为,在学理上可以称之为“受托检验行为”。   2.第二种类型的检验行为   欧元军 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探究此类检验行为是复检行为,其属性是行政行为。接受复检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复检行为的性质具有行政司法行为属性,复检行为的指向是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检验结论。复检行为不同于受托检验行为:(1)行为的目的不同。复检行为的目的是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监管部门之间关于检验结论的争议。而受托检验的目的仅是判断食品是否合格。(2)行为的启动条件不同。复检行为的启动必须有食品监管部门已作出检验结论及复检申请人的申请,受托检验行为启动基于委托人的委托。(3)法律效果不同。受托检验行为是民事行为,法律效果是民事法律效果,如受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情况下,应向委托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复检行为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是行政法律效果,如复检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强制的依据。   (二)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   1.检验行为的类型   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食品监管部门独自承担的检验,即快速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快速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将此检验活动称为“非正式检验”。二是由食品监管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并作出正式的检验结论的,应当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快速检测结论的法律效果不同,食品监管部门依据受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而作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学理上可以将该类检验活动称为“正式检验”。   2.检验行为的性质   食品监管部门的检验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判断被检测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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