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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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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医疗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简介:杨春治(1975-),男,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医学硕士学位,法学讲师、外科主治医师。研究方向:法学、外科学。      【摘要】   由于人们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尚存分歧,导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法律适用及赔偿责任等“二元化”现象的产生,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为此,本文拟对国内外医疗行为定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医疗行为界定的四个方面和医疗行为的定义。   【关键词】医疗行为;二元化;界定   Legal Definition of Medical Behavior   Yang Chunzhi   【Abstract】 Due to the people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medical behavior remaining differences, lead to e into being the “dualization” phenomenon of identification、laage etc. of the medical damages dispute case, to bring about a great difficulties.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of medical behavior at home and abroad, bines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ents of medical behavior defined and the definition of medical behavior.   【Keyedical Behavior; Dualization; Definition   1005-0515(2011)10-0024-03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也逐年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人们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尚存分歧,导致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法律适用及赔偿责任等“二元化”现象的产生,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困难。由于医疗行为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很大的特殊性,医疗行为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又能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有利于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为此,本文拟对国内外医疗行为定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医疗行为界定的四个方面和医疗行为的定义。   1 国内外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1.1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有两种[1],即狭义的医疗行为和广义的医疗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定义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1976年4月6日卫生署医字第107880号函:“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这项解释把具有诊疗目的之行为定义为医疗行为,又称狭义的医疗行为。广义的医疗行为包括临床性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   1.2 日本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日本有学者将医疗行为分为广义的医疗行为和狭义的医疗行为两种[2]。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疗目的的行为。也就是说,广义的医疗行为还包括一些不会对人体产生危险性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是指在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实施的行为。这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说的广义的医疗行为和狭义的医疗行为有所不同。   另外,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医疗行为的定义有两种:一种为医学上的定义,另一种为行政法上的定义。医学上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需要考虑“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医学的适应性是指医疗技术适应被容许的性质。医疗技术的正当性是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的性质。行政上的医疗行为就是“医业”,所谓“医业”,是指以医疗行为为业进行活动。日本医师法第17条规定:“如果不是医师,不能从事医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也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作出了规定。   1.3 我国学者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   我国法律没有对医疗行为下定义,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尚存分歧。   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医疗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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