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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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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doc

  浅谈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 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信用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三个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摘要 制度管控是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管控措施,信用证结算风险管控的制度管控措施包括国际惯例管控措施与法律管控措施,而国际惯例管控又包括了行为主体的管控和行为客体的管控。本文基于UPC600探讨了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客体——出口单据的管控模式。   关键词 UPC600 结算客体 出口单据 管控模式   1674-1722(2012)01-0065-12   一、前言   在早期的信用证使用流程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惯例或相关法律措施,直到资本主义经济萌芽时,随着市场交易的不断扩张,人们认识到光靠流程和约定俗成的规矩来管控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對贸易参与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够,不能保证企业信用证结算的安全进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是全球160多个国家ICC共同制定的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非官方文件,它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普遍受到进出口企业、银行界、司法界、学术界共同遵守的“规则”,它也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认可最广泛、实施最有效的“规则”。各国商会和银行192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会议上通过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并与1930年开始统一实施,这使得信用证结算从此摆脱了无章可循的境况。1951年协调考虑美国和其它一些欧洲国家的意见,国际商会召开了里斯本会议,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對一些条款和术语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信用证结算纠纷。在以后每隔10多年时间国际商会都会對UCP进行一次修订,UCP前后总共经历了7次修订。   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的制单、收汇、结汇等经济行为和各种单据的形式与内容都会受到《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我国的票据法、美国统一法典、国际海事法等的约束和保护,这种模式一般可以被称之为制度管控,这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内容。      在世界经济贸易交往中约定俗成的惯例惯例或者法律法规等制度面前,参与主体间责任义务相對平等,可以体现制度准则的公平性,维护各方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UCP600對信用证的管控模式为“全控”——即它的制度管控范围涵盖信用证使用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与UCP600不同,一项法律法规一般只会涉及到信用证的某一具体方面,如合同法只是国际惯例与法律對信用证出口单据管控模式的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對我国出口企业的合同签订、修改、使用等具有法律效力,而對保险单据没有约束力,保险单据需要通过保险法来保护和约束。我们可以通过图1说明。      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對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合同单据管控   1、我国企业出口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一般都包括“当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三个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外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法律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而且美国是我国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其中第2-204条“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即使达成协议的时刻无法确定,协议仍可构成买卖合同。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可以看出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多样性的,它包括了口头协议以及实质履约行为和意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第十四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倡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倡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我国企业出口合同的效力:各个国家對合同的生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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