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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建税欲“改弦更张” 其未来何去何从论文.doc
浅谈城建税欲“改弦更张” 其未来何去何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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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2全国税制改革共有六个重点方面,其中城建税第一次入围税改并成为重点。2013年3月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人大、相关政府部门等的20余位专家参加了由北京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联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评估调查专家座谈会,为修订《条例》做准备。专家们就目前城建税税制的不足和征管制度的设计,立法技术的完善、实施情况以及未来的修改方向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希望城建税暂行条例2013年能被修改,加速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更好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城建税; 改革; 发展方向
一、引言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后开始征收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维护筹集资金,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与此三税同时缴纳。开征近30年以来,城建税对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在改善城镇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等方面起了推动作用,也推动了我国国情、民情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城建税税制存在诸多理由,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的成分越来越突出,急需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
二、城建税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
(一)城建税的征收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开征城建税,通过筹集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体现“专款专用”、“受益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推动城市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尤其是2010年12月1日开始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以后,促使该税的规模日益扩大,2011年全国城建税收入为2 777亿元,为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例如,随着城市环境理由的日益恶化,现在大量的城建资金被用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城建税对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很多纳税人对城建税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解
城建税开征以后,纳税人受益和负担共存,但是有些纳税人认为自身城建设施的受益与城建资金的负担脱节,增加了他们对城建税征收的不解,甚至觉得城建税不公平、不合理。《条例》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可是在真正征收城建税的时候,很多纳税人只知道自己缴纳税额的一个终值,却不清楚具体每一部分是什么税,最终承担了多少次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税等各种附加税让企业有苛税猛于虎的感觉,例如,公共汽车设站要另加一定的费用,新建项目还要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等等,这些都和《条例》的明文规定相矛盾。市场经济崇尚精细分工,每一个工种犹如庞大机器上的每一个齿轮,咬合紧密才能维持一个高效运转的循环体系。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由于重复计税这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存在,分工越细,缴纳的税款越多,利润也越低。
三、《条例》中各税制要素存在的理由
(一)税种名称有违税理
按照常理,一种税的名称常常根据其征税对象来命名,显然城建税不是对城市建设征税,而是为城市维护建设筹集资金,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难免有些词不达意。本来城建税应叫“城建费”,大家一定要给它投胎于税当中,因而也就出现了似税非税、似费非费的尴尬怪相。
(二)征税对象模糊
虽然城建税是在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基础上征收的,但是没有明确的征收对象,是大家公认的附加税,没有自身的独立性。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自行处理特殊理由。我们不应该以征税目的代替征税对象,没有明确的征税对象,只能是收费性质,而不能牵强附会为税,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似税非税,似费非费。
(三)计税依据不明确
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作为计税依据,明显是附加税性质的,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也要免征或减征城建税,因此会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因为免征或减征“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使受益与承担的义务脱节。当“三税”滞纳时,“三税”可以加计滞纳金,而城建税由于没有实际缴纳而不能加收滞纳金,或者说加收滞纳金的理由不很充分,抑或存在争议。事实上,城建税欲“改弦更张” 其未来何去何从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与城建税并行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依“三税”作为计税依据,这就造成了税费不分。那么,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要变成教育费附加税、文化事业建设税呢?
(四)差别税率增加税收难度
当时,为了满足不同层次水平的城市建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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