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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和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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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和征收 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和征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和征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出厂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货物出厂税在清末开始筹议和征收,但具体征办情况较为复杂。甲午之前,晚清政府即开始对国内洋务企业征收这种出厂税,税率为5%。《马关条约》签订后,外商获得在华开设工厂的权利,晚清政府为谋抵制,筹议也对在华外企征收出厂税,并且华洋一律,税率均提高至10%,但没有成功,实际税率仍按5%执行。出厂税征收的曲折过程表明,我国近代税制备受列强操纵,带有典型的半殖民地特征。   [关键词]晚清,机制品,出厂税,税收筹划   []A []0457-6241(2011)14-0030-04      货物出厂税又称机制品出厂税,是在清末筹议针对中外工业企业机器制造产品出厂时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民国统税的前身。货物出厂税虽在清末即有筹议,但是否立即开征,税史界有不同的看法。财政史专家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等著作均未录入该税种,周育民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专著中也予以否认;而周伯棣《中国财政史》、北京经济学院《中国近代税制概述》、蔡渭洲《中国海关简史》等书均有此税名②,汉学家费维恺通过对张之洞和盛宣怀相关奏折的考察,推论该税“至少是在名义上实施了”。因此,华洋货物出厂税在清末是否征办,成为税史上的疑案。本文拟对这一理由作一探讨。      一      清代后期,由于厘金的开征和海关洋税的增收,国家赋税的重心开始从传统的田赋转移到工商税,随着洋务企业的出现,如何对机制工业品征税也被提上议事日程。1882年,上海试办机器织布局,为扩利源而敌洋产,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对其酌减税厘以轻成本。当时,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性质是官督商办,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倡议,以示优待,议定:织布局产品在上海本地销售,免完税厘;由上海入内地或从上海运到其他通商口岸再入内地或直接出口国外,在江海关完一值百抽五正税,概免内地税厘。根据当时的中外条约,洋货进口,须在进口海关纳一值百抽五的正税,即可进入任何一个通商口岸销售,如再运入内地,则再纳一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以免内地厘金。与进口洋货相较,清政府所给予上海织布局的优待之处,只不过在于减免了其进入内地销售须纳的子口税,不过,与毫无官方背景的国内民间企业所产“土货”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相比,织布局优免税厘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1890年上海织布局生产的棉布投放市场后,开始享受这种优惠的税收政策,海关总税务司署还相应颁发了有关通令。此后,各省官督商办或带有官方背景的机器纺织企业,如湖北织布局、江苏通海纱丝厂等,皆援此例。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其中第六款规定: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机器制造,所产机制货物运往中国内地时,其内地税及其他杂派,应视同进口洋货一体 ,“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这一条款,将外商在中国口岸设厂制造置于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认识到,一旦允准外商在华设厂制造,中国政府不可能像对待国内民企一样对其随地征收税厘,若不加重离厂税课,则外商本轻利厚,中国土货必将滞销。1896年7月中日议定《通商行船条约》时,中方代表就提出中国要对在华设厂外企机制品征收一次值百抽十的出厂税。这10%的税率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仿洋货进口例,征收一值百抽五正税;再加征5%,以抵内地厘金。但日方以与原约相背为由加以拒绝。经反复交涉,日方获得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四地设立专管租界权,以此为条件,同意清政府征收这种出厂税,但仍强调“其税饷不得比中国臣民所纳加多”。为避开给日方提供歧轻歧重的口实,总理衙门决定:凡机器制造之货,不论华商洋商,于离厂之先,均由海关税务司按10%征收这种出厂税。10%出厂税推及华商,无形中将先前给予洋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取缔,税负一下子增至2倍,华商反应激烈,“有将自立纺纱缫丝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和征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 .等厂售予洋人,免亏血本”,江苏巡抚赵舒翘、浙江巡抚廖寿丰纷纷要求为保护华商,暂缓加税;湖广总督张之洞也对总理衙门的未征洋商、先征华商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详察商情,加税有损多益少之病。总理衙门只得遵议暂予缓办,“俟洋商有开办机器厂时,华洋一体征税,以免洋商借口”。   此后,外商纷纷携资来华,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而总理衙门既不能加税于国内洋务企业,更不愿开罪于洋人,再也没有勇气提出要对这些在华工厂的机制产品不折不扣征收一次10%的出厂税,而仅援照马关条约原议第六款,交纳5%正税,再以“优例豁除”内地厘金。这样,在华外企的机制品即享受与国内已获得税收优惠权的洋务企业一样的税收待遇,总理衙门貌似公平持正,称之为“华洋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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