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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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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doc

  浅谈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 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纳税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工作上发生争议,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有法论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律救济权,但是法律救济权的行使却没有对纳税人的权利得到确实的保护。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和缴纳税款前置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人法律救济权的行使,也造成了纳税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理由。   关键词: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行政复议前置;缴纳税款前置;复议选择;缴纳税款选择   1002-2589(2013)08-0097-0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前任首席 官约翰·马歇尔曾说过:“征税的权利蕴含着毁灭的权利。”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权利的滥用对于每个公民和国家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如果我们不对国家税收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的话,那么对于公民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从另一方面来讲,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救济权,就是对国家的税收的权利进行监督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强调公权力的国家,所以纳税一直以来更多的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不是一项权利。所以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就更无从谈起。在一个宪政和 的国家中,纳税人和国家是一种公法上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所以纳税人和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分别履行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就有救济。所以在一个宪政和 的国家中,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就显得更为突出。   一、纳税人法律救济权概述   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工作上发生争议,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在运用这些救济途径的时候,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了一个政府,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是在人们之间的契约之中。人们通过把自身必须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捐献给社会,让公共社会加以管理。当然其中也包括财产的权利,这一部分权利就是国家的税收。按照卢梭的观点,国家的税收的权利就是每个公民按照社会契约让渡出来的财产的权利而形成的自己税收的权力。正是由于国家的税收的权利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由于每个公民的自身财产权利的让渡,所以国家税收的权利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才能进行,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国家可不能随意征收税。这就是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而形成的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的权利。同时,正因国家税收的权利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的部分转让,既然公民把自己的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了国家,而公民与国家相比,国家却拥有了更多的权力,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如果不对国家税收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如果不赋予公民法律救济权的话,那么公民的依法纳税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侵犯。所以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不是由国家赋予的,而是在公民把自己的财权的权利让渡出去的时候就自动形成的。纳税应该从维护自己的权利出发,积极地运用法律救济权来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的权力进行监督与约束,防止其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纳税人法律救济权存在的理由   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是当纳税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了侵犯时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的税收监管法虽然明确地规定了三种法律救济的权利。虽然赋予了纳税人三种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是我国的法律救济权利还不尽完善,这些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我国的纳税人在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一)税务复议前置的不合理   虽然法律救济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权利的行使确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复议前置的方式,复议前置就是说纳税人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合理或者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先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方式虽然程序比较简便,同时因为是税务理由,所以由上级税务机关来复议对于法院来讲专业性比较强,办事效率比较高。但是由于行政复议是由上级机关直接来审理,有时下级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直接请示上级机关来作出的,税务机关的这种内部监督机制使得上级的税务机关很难处于一个中立,公正的态度和地位来处理内部理由。所以在具体的事物当中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纳税人的实体权利很难受到保护。在很多时候,行政复议就如形同虚设,这样只会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税务争议的解决低下。如果不是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手段,纳税人很多都会直接跳过行政复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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