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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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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doc

  研究“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 “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土地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2006年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富于操作性,政策脉络越来越清晰。“两税一费”的调整,昭示着土地调控手段更加丰富,并将形成综合效应。   ●“两税一费”的调整,使得开发商获取土地的成本加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开发商囤积土地,也抑制了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两税一费”的调整,对土地供需双方,在供应、保有、流转三个环节同时发力,正中土地理由的“软肋“两税一费”开土地调控新局,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这将促使地方政府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强有力地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从长远看,更有利于各级政府理性地开展招商引资。      岁末年初,土地调控上演了一幕幕税费政策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理由的通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理由的通知》颁布……税税费费,激起了开发商和土地使用者的一阵阵心跳。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2007年2月1日起实行。两个1月1日,一个2月1日,土地税费新政干脆利落,很快就发力了。      土地税费调整,成为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直逼地方政府和用地主体的利益      如果说新一轮土地调控政策有什么特点,那就是:相关土地税费的调整,成为土地调控新政的重要手段。   从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出台起,各项相关政策的接踵跟进,以保护耕地,制约盲目建设、实现用地集约节约,推进土地市场化建设为主旋律,奏响了土地调控新的乐章。这些政策对整肃土地利用秩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旧的用地观念、用地方式是顽固的。人们看到,大规模的非法占地少了,行为却更加隐蔽;粗放用地、以地生财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偏离正常轨道的现象依然存在。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应当更注重被调控对象利益的影响和引导,行政手段、法律手段都不能取代经济手段,不可不从利益上触动用地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神经。相关土地税费的调整,就是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的有力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保有环节的唯一税种,为理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分配关系而立。1988年9月,为配合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由无偿向有偿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土地的合理、节约利用,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了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按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大城市0.5元~10元;中等城市0.4元~8元;小城市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税额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显然,城镇土地使用税真正含义在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级差收入。   何谓理顺分配关系?说白了,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已成为经营者的重要生产要素并纳入经济核算,企业不能再无代价占用国家的土地。国家要参与利益分配,要求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的税费,同时也促使企业自觉合理地节约用地。   应当说,政策出台之际,的确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然而,十几年过去了,企业的利润水平大有提高,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却一直没有变,相对较低的税额标准,已经无法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对土地保有成本已经构不成影响。现实却是企业大量囤地,浅开发或拖延开发时间甚至不开发,等待地价上涨以牟取投机暴利。   有报道说,深圳市目前约有20平方公里闲置土地,相当于深圳近年来每年新批准的建设用地总量。全国像深圳这样的情况恐怕不是少数。为什么?土地持有成本太低。2006年8月,某公司以超过25亿元的价格拿下北京35万平方米的地块,当时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约210万元。与25亿元的土地出让价格相比,微不足道,即使囤积数年不开发,也不会形成成本威胁。这不但造成房价居高不下,同时也造成土地供应失衡,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政策的实施。所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增大土地保有成本,十分必要。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于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决定》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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