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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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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doc

  研究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 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预算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编者按】我国于1995年就实施了《预算法》,但预算 的进程还未驶入预算法治的轨道。预算法的修订已连续两次纳入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曲折的修改历程折射出预算法理念和精神在立法实践中渗透的有限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2011年3月1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将修改和完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此前,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征求完善意见。《预算法》的修订已成为我国公共财政改革最具深远作用的事件之一。为此,本刊特邀几位从事预算法研究的学者专门就我国预算公共财政视阈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法修订的价值、内容及策略展开研讨。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为我国预算法治化提供了变革契机,本文在公共财政视阈下讨论梳理预算法治化变革的发展脉络,并试图构建一种以预算法治为核心的预算法修订的理论,指出我国预算立法应树立有限预算、有效预算、有序预算、有为预算、有责预算的五大理念,认为预算法修订应遵循法定性、公共性、平衡性、全面性和公开性五项原则,并提出实现预算制度法治化的变革方略。   [关键词]公共财政;预算法修订;预算法治化   []A []1004-518X(2011)11-0005-09   丛中笑(1970—),女,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吉林长春 130012)    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我国预算法的修订都非常关切。在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共财政的框架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理念、原则以及权力配置都需要重新塑造和厘定。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公共财政视阈,对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略陈管见。      一、公共财政视阈下的预算法治   现代公共财政是指国家向分散的市场主体提取财政资源,并以社会为中心、以公共服务为主要方向分配财政资源的体制。公共财政既是经济理由又是政治理由,更是法律理由,公共财政必定蕴含法治化要求。构建公共财政以财政法治为目标的理由,是公共财政关系涉及国家与私人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1]。公共财政框架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财政关系实质上转化成了政府与纳税人集体的关系,国民有依法向政府纳税的义务,而政府则必须按纳税人的公共选择意愿决定、约束、规范和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同时没有纳税人核准的预算不仅意味着政府不能支出,更意味着政府不能行动,以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公共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定之于公决、受之于公众监督、服务于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只有公共预算才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依据,代议机关对政府预算法案进行监督是社会公众监督、制约政府财政开支的主要途径①。公共财政的根本精神在于通过财政收支来厘清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定政府活动的方向与边界。要实现公共财政的法治化,必须以预算的法治化为基本途径和手段。现代公共预算是政府为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筹集、分配与监督预算资金的管理活动。公共财政的核心理由是代议机关掌握国家的预算权[2],预算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制约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作为“财政部长对政府在未来财政年度可以获得和支出的资金所做的公开而理想的、具体到细节的描述”[3](P232),是作为配置资源的公共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其依托于由该国财税法律制度所确立的财政收支结构。预算不仅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技术工具,更是塑造国家制度、公共生活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建构 [4](P2),因为预算在财政收支程序的最前端,而具备事前约束监督和纠正国家行为的机制与能力。相对于审计程序而言,它的事前制约功能强于监督功能。总之,预算立法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制约和组织系统,既体现了 与法治的基本精神,又不涉及十分敏感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权力调整,仅涉及政权体系内部的权力结构调整。公共财政约束下的现代预算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与公民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从制衡权力和服务市场的角度看,预算法治是实施有效公共财政的必要条件。预算立法的优劣决定着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和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与选择。   从比较视野来看,西方国家预算基本上经历了从专制、人治到 、法治的过程,预算制度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②。预算制约监督作为立法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制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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