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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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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论文 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土地利用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一)信息不对称  中央在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方面的过分集权化会产生信息不对称。从土地经济学视角看,在权力主导型的宏观调制约度下,调控的合理性建立在政府掌握充分信息和知识的假定之上。随着知识的高度开放并走向公共性,这种优势并不必定存在。由于中央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占有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全部相关信息,因而不可 摘要: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由中央政府单一供给,导致规划的决策中心化,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在土地利用规划权日趋地方化的背景下,为了维护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应当在维护规划法制统一化的前提下,确认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决策的主体地位,加强中央和地方互动,完善中央与地方规划权力的动态配置,以规范、整合地方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中央政府;法律制度   1672-3104(2013)06?0097?06   土地利用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目标,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强化了中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约。土地利用规划长期处于集权制约之下,中央规划管理部门直接决策,参与地方规划编制与审批,而中央的指导也属于技术性的,规划的内容则安排得过细、缺乏弹性。在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权过分集中在中央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规划制度的需求无法体现,导致地方政府成为中央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政策实施的异己力量。地方政府主导的城市规划权和中央政府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权形成了激烈博弈的局面。笔者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权的日趋地方化有其实质上的合理之处。在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央政府能否在适度集权模式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通过中央与地方合作,在发展中协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对提升中央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实施效果具有重大作用。   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配置的目前状况   及弊端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配置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传统,即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管理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在立法上,《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8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制约指标。”此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地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由此可见,在土地利用规划决策结构方面,中央政府和主要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者存在“中心化”现象,地方决策主体则处于边缘化地位,从而削弱了其他弱势决策主体的话语权。中心化现象会产生土地利用规划中责权不对称、言路堵塞、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和反馈等一系列弊端,从而导致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成本的增大和决策失误概率的增加。从深层次看,该结果系因规划体制与现行的政府土地利用规划事权严重脱节,无法实现技术与体制之间的平衡所致。   (一) 信息不对称   中央在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方面的过分集权化会产生信息不对称。从土地经济学视角看,在权力主导型的宏观调制约度下,调控的合理性建立在政府掌握充分信息和知识的假定之上。随着知识的高度开放并走向公共性,这种优势并不必定存在。由于中央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占有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全部相关信息,因而不可能制定出一个整合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协调方式不能掌握其所需要整合的不同城市活动的分散知识。关于适合用作商业、住宅和工业发展适当地点的知识基本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所掌握,而这些信息也不可能集中收集到一个中央调制机构。因此,中央政府几乎没有理由对土地利用模式进行微观管 理。[1]中央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4. 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地方分权化法律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土地利用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相应的规划义务。第四,中央与地方规划权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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