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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doc
研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中国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邓正来先生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四种模式受制于“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必定会导致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观点值得质疑。这四种模式都是学者们为建设中国法治而作的理论努力,它们在学习、借鉴西方优良法律文化的同时,始终将深思并勾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30多年来 与法制的发展历史表明,中国从来就没有缺失过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始终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图景的实现和完善,这同时也是中国法学的去向。
关键词:西方现代化范式;马克思主义法学范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
1003—0751(2012)03—0074—05
早在2005年,我国著名学者邓正来先生①就在《政 坛》上连续发表了四篇文章②,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反思。2006年1月、2011年5月,邓先生出版并再版了个人专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拜读邓先生的这部大作,笔者认为其中有诸多观点对推动中国法学研究颇有启迪,但也有一些重要的观点值得商榷。在此,笔者试对其中一个带有使命感的理由“中国法学/法律真的缺失了法律理想图景吗”再作深入深思③。
一、西方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
邓正来先生认为,以“四种研究范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为代表的中国法学研究深深受制于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以至于无力为中国法制/法律提供一幅作为理论指引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④笔者认为,邓先生得出这样的结论似有主观武断、思维简单化之嫌。这四种理论模式都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文化因素(法学研究范式或法制资源),但如此并不能将其等同于西方现代化范式本身,即不可以把“学习西方”简单等同于照搬照抄西方模式。采用以上四种理论模式的代表性学者,也不会认为自己的理论模式是缺乏中国主体性深思的“西方现代化范式”。此四种理论模式是学者们为推动中国法学研究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作出的理论努力,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中国法学研究提出了各种新视角,其不应被简单界定为“西方现代化范式”。
“权利本位论”发端于1988年张文显教授主编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中,该书认为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此后,“权利本位”被进一步讨论,引发了学界的深入深思。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张教授所言“权利本位”并不是邓先生书中所说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张教授的讨论基于“社会主义新型的权利本位”即“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⑤,而不是邓先生所指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在《法的一般理论》中,张教授强调“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优越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⑥。他在另一文中也指出“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首先只有彻底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和法作用的原理,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不管其种类、形式多么不同,其实质都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价值准则和利益标准……”,“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是在认真考虑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的统一理由,即权利的可行理由”。⑦显然,张教授提出的“权利本位论”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学研究范式,而不是基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的西方现代化范式。邓先生似乎曲解了张文显教授的本意。
“法条主义”被邓正来先生界定为“中国法学中,主要是在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领域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种法律专业技术的力量”⑧,这股力量主要通过对欧洲大陆法、日本法、我国台湾地区法以及相关理由的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为中国全面展开的立法工作或法律修正工作提供了条理化、系统化的手段。笔者不赞同邓先生的这一观点,认为得此结论完全缺乏对部门法知识体系和价值追求的有效把握。以私法为例。民法知识体系最早形成于古罗马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之进行了发展,该体系至今已非常发达。⑨现代民法知识体系秉持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民法理念,并不像邓先生所认为的:民法研究范式是法条主义,只追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上的自洽。简单地把中国私法研究等同于法条主义、概念法学,这严重不符合私法发展的历史。概念法学早在19世纪就被自由主义法学所批判,最后过渡到了利益法学。⑩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深刻揭示了法代表着一种利益。中国的部门法研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开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各个具体领域的研究,各部门法制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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