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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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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论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 论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诽谤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必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使得一些经营者通过不法手段进行竞争以获取更高额的利润,商业诽谤即属于一种。作为一种极为突出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商业诽谤一直是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样对其进行了规制,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需要尽快加以完善。下面将就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做详细阐述。   一、商业诽谤的理论概述   (一)概念   “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诽谤”则意为“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而置于经济领域,从法学的角度深思,商业诽谤的定义并非没有争议,但通说认为,商业诽谤又称商业诋毁,即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   (二)特征   商业诽谤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诽谤行为本身具有竞争上的作用。也即意味着商业诽谤一般是在竞争者之间发生的,或者是基于竞争的目的而产生,或者是以损害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为后果,也可能是以其他各种方式与竞争发生密切的联系。相反的,不具有任何竞争作用的诽谤行为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范围,也就不能构成商业诽谤。   2.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不正当竞争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而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其主观上显然是出于故意;但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散布了虚假事实从而导致他人商业信誉的损害时,也应当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3.诽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捏造即是无中生有、假造事实,既可以是全部捏造又可以是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散布则是将捏造的虚假事实扩散传播,即采用各种形式让社会和他人都知道捏造出来的虚假事实,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实践中有时捏造和散布人不是同一人,由于单纯的捏造行为不会直接导致竞争对手商誉受损,因此只捏造而不散布并不构成商业诽谤行为。但若没有捏造而是进行了散布,只要散布人散布虚假事实时具有过失,同样视为商业诽谤行为,因为其产生了损害商誉的后果。   4.诽谤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直接在公众中散播谣言;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诽谤;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诽谤;通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诽谤等。概括而言,即为经营者采用文字、语言等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制造谣言、歪曲事实,同时在市场上公开进行陈述、散布,以此来诋毁竞争对手的人格,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   5.诽谤行为的后果是损害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这种损害是广义的,既包括对经营者人身权的损害,也包括对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实际的损害,也包括可能引起的损害。   (三)法律规制的价值   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禁止,究其根本,即是源于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及其易受侵害并难以恢复的性质。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它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综合性评价,是经营者长期妥善经营,精心管理并取信于供应商、贷款人、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结果。商业信誉一旦形成就会给经营者带来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会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和获取交易机会的根本依托。   2.商誉建立起来着实不易,但对其进行破坏却简单得多。部分经营者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散布虚假事实,在直接打击和阻碍竞争对手的竞争活动、剥夺其交易机会的同时,也相当于人为地抬高了自己的地位,从而不当影响市场相对人对有关竞争产品进行客观和合理的比较、选择,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规律。   3.正因商誉具有重要作用,其一旦受到损害,经营者就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2]商业诽谤不仅使对方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失,同时更会导致对方深陷“恶名”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经营者的商誉一旦遭受损害,在通常情况下是很难予以恢复的,即使可以恢复,也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从另一论商业诽谤的法律认定及法律责任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个角度看,由于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者的商誉,这也将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在客观情况下做出理性的决定,也无法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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