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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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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意向书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观点,将广义的意向书划分出不同类型,有助于加深对意向书概念的理解,利于完善合同法理论体系,也利于市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场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广义意向书概念的设定实际上是对正式合同的先合同义务进行的规范,使先合同义务以意向书这种具体文 摘 要 我国开放市场,引入意向书这一源自英美的交易工具以方便人们固定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但实践中因意向书签订于开始协商到最终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其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对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常常处于不明确状态,使得其纠纷处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因此本文试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以期为该方面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意向书 预约合同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简介:王颖洁,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1009-0592(2013)07-065-03   一、意向书的含义   意向书通常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印制于一方交易主体的企业信笺上,以通信形式发送交易相对方获得其签字认可。然而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意向书的应用已不限于此,它可以以倡议书、会议纪要、谅解备忘录、协议要点、预约、本约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若采用狭义的意向书概念——“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未免太过狭隘。因此本文采用广义的意向书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二、意向书的类型及法律效力   (一)意向书的类型划分   为简化对意向书法律效力的探讨,学界有诸多的研究方式。有的学者试图从意向书条款的法律性质来讨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将意向书的条款划分为程序性法律条款和实体性法律条款;有的学者则试图将意向书的含义进一步细化来讨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根据表意人的主观意愿和意向书的客观内容的不同将意向书的类型划分为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初步意见、预约以及本约。笔者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将广义的意向书划分出不同类型,有助于加深对意向书概念的理解,利于完善合同法理论体系,也利于市论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场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广义意向书概念的设定实际上是对正式合同的先合同义务进行的规范,使先合同义务以意向书这种具体文书形式呈现,加强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违背先合同义务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双方从何时由普通关系进入信赖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交易双方常因此产生纠纷,而不同类型的意向书恰好可以呈现交易当事人信赖与否,以及根据记载在文书上的条款判断当事人的信赖程度和达成交易的倾向度。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该种划分策略的出现恰好调整了合同成立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划分策略所分出的意向文书、预约与正式合同在时间顺序上呈递进状态,使得随着当事人之间接触的不断深入、合作意图的不断加强以及基于信赖投入的成本不断扩大而产生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完善了合同法理论体系,使得整个合同过程中都可以由合同法来调整而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而同时,因为该种划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合作意图与信赖程度不同来分配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得交易当事人更明确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效力,能够有效的进行合作行为推动合作产生或寻找新的机遇,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递进状态如下图所示:   (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1.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文书:无法律约束力   在交易双方开始接触前,基本都是互不相识,也就无信赖可言。但是当交易当事人寻找交易机会开始接触时,信赖随着双方的接触不断深入,双方未公开于市场的信息包括商业信息在内也在不断暴露给对方。开始接触的初期阶段是了解而非一开始就产生信赖,即交易双方不属于互不相识或仅了解对方在市场上公开的信息的状态,而是对对方提供的合作机会的具体要求有初步了解,希望对方知道自己合作意向以固定交易机会,但同时又希望若在短期内遇上更好的交易机会时不受约束,于是该阶段制定的文书只是双方表达初步合作意向的初步意见或记录或确认的双方接触时某些意见的文书,常见形式有:倡议书、会议纪要、谅解备忘录。这些文书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只是对自己合作意向的表达,希望对方在考虑合作对象的时候能在市场上众多潜在交易对象中将已经相互接触过的自己优先纳入考虑范围,同时双方均是初步了解因而也不会涉及双方不能泄露的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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