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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检察机关对 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理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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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检察机关对 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理由.doc

  研究论检察机关对 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理由 论检察机关对 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检察机关对 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 机关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当  1.刑事拘留后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 机关对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不够准确,对逮捕条件的判断和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部分案件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同时,对于某些罪行较重、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却由于 机关个别办案部门受人情等案外因素的影响而未予报捕。例如,我院 的 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吕某等 摘 要 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理由。由于 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  机关 刑事拘留 法律监督   简介:罗宁标,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2)08-152-02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 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 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豍《刑事诉讼法》仅对拘留的实施机关、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度及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却没有对拘留措施侦查监督的程序、权限和有效手段加以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拘留措施由 机关自由决定、自行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程序,导致拘留措施适用不当,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刑事拘留监督机制,加强对 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   一、 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的理由   (一)任意扩大刑事拘留的对象较常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正在预备犯罪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 机关并未严格遵守拘留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诸如轻微伤害、轻微盗窃等不具有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我院 的 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涉案人员黄某等七人在非法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却被 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三十日,严重侵犯了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二)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现象较严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 机关的有些办案部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对不该延长的案件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 机关往往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擅自延长拘留期限。(2)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 机关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处理而延长拘留期限。(3)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实践中, 机关有时却将犯罪嫌疑人只有两次作案行为视作多次作案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三)刑事拘留后下行案件的处理不妥当   1.刑事拘留后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 机关对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不够准确,对逮捕条件的判断和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部分案件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同时,对于某些罪行较重、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却由于 机关个别办案部门受人情等案外因素的影响而未予报捕。例如,我院 的 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吕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经审查后发现同案人员赵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且无法定从轻情节,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却被 机关取保候审,而未予以报捕。   2.刑事拘留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予追究。 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但是在实践中, 机关办案部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不够准确,个人侦查人员存在着徇私、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一些有罪案件被 机关以证据不足或者无犯罪事实为由作无罪案件撤案处理。   3.刑事拘留后应当终结的案件而未予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拘留后发现依法不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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