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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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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doc

  探讨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 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受益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一法条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也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精神保持了一致。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确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 摘 要:受益人是保险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作了初步规定。但是,相对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与受益人相关的理论准备、还是立法司法都显得不足,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一些不协调的理由。本文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工作出发,尝试对其中存在的理由作些探讨,对现行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和倡议。      关键词: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指定权      1003-7217(2011)05-0125-04   一、理由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的短期放贷种类越来越多,个人信贷业务量连年增长。《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把商业银行经营的贷款分为两类,即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贷款的担保按其本身特点,通常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    对没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个人信用贷款,考虑到借款人在还贷过程中有许多未知的风险和贷款的安全性,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将面对贷款能否偿还等一系列理由。随之而来的是贷款人以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风险保障的大量需求。大部分保险公司包括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推出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为包含小额信贷在内的各种借款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因此,从金融机构推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看,是寄希望于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凭借保险的保障,获取受益权,进而使债权得到保证。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农村借款人提供的与贷款期相同期限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投保人为借款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金融机构。市场上在售的同类产品,均采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关受益人的内容几乎一致表述如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为限。……在被保险人未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前,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在实践中,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有以下两种销售模式:第一种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为借款人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规避贷款风险。第二种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保险 机构,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向借款人捆绑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为自身投保,缴纳保费,而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规避贷款风险。实际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往往采取第二种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降低了自身的经营成本,将缴纳保费的义务转嫁给借款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保险 作为中介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增加收入。    笔者认为,从保险条款到实际操作均面对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保险公司以何种格式条款的方式就受益人进行限定是否为《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支持?二是在第二种销售模式中,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保险 机构,丧失了投保人的资格,没有缴纳保费,因而也无权指定受益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从保险公司获得 保险的佣金收入,另一方面又使自己成为受益人,其公平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因此,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障放贷资金安全收回也存在法律风险。    以上两个理由的根源在于,谁拥有受益人的指定权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实践看,其中存在漏洞。实际上,在很多人身保险公司,除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外,还有部分市场上在售的“借款人定期寿险”等产品在条款表述和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类似理由。    二、受益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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