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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轻罪不起诉的思考-重庆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对完善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汪维良 赖江陵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检察环节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传统的“报应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的大趋势,既便是曾严格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不起诉都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多。本文作者不揣浅陋,拟从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两大法系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及诉讼价值就轻罪不起诉及制度设计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不起诉、轻罪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诉讼价值、制度设计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尽管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审判相分离后的产物,但我国古代形成的因时而赦、分化瓦解、区别对待、以观后效等法律思想对不起诉制度的创立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不起诉制度最早在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规定。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 司法方面不得干涉”。这里的不起诉包含了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诉、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以及虽构成犯罪 但不起诉更为适当的不起诉三种。1954年、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酌定不起诉(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一方面是酌定不起诉适用率过于低下,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轻刑及免除处罚的判决率较高,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三年中,全国法院适用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数的比率分别为19%、21% 和22%,若加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实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除处罚的数字,比率超过50%。可以看出轻罪不起诉制度运用不足,现状与现实的需要出现了矛盾,为把不具有可罚性及必要性的犯罪人尽早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以便其回归社会的障碍尽可能减少,有必要深入研究轻罪不起诉的制度设计。   二、两大法系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比较 轻罪不起诉或类似制度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使用得非常广泛。但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机制、诉讼理念但不同,各国的法定情形或多或少有差异。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在19世纪以前均采取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但在20世纪以来就逐渐让位于起诉便宜主义,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检察官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般在条件上给予严格的限制,而且在程度上也受到了被害 人方面启动“强制起诉”、“准起诉”等程序的制约但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仍然很多。据统计 ,德国1996年不起诉案件总数为1695000件,其中轻罪不起诉425000件,不起诉率为9.8%,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25.6%。而1996年起诉案件总数仅为532000件,起诉率为12.3%;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官对是否起诉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况与犯罪后的情况,无追诉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其基本特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是否起诉,法律不作明文规定,而由检察官根据犯人的年龄、性格、犯罪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得到 了完全的扩展。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日本,检察官每年处理超过220万件刑案件,其中适用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占29%,在不起诉中酌定不起诉占94.5%;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贯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刑事诉讼 中奉行当事人主义,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控辩双方拥有对案件中实质问题和诉讼目标----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处分的权利”。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上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据资料统计,英国经过检察官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占12%,其中70%是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 其余30%是检察官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如被害人不愿意继续追诉、青少年犯罪等,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这类案件决定不起诉。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在此不赘。 三、轻罪不起诉制度的刑事诉讼价值 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并非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 “非刑罚化”已成为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体现在诉讼制度上,确立了起诉便宜原则,以应对刑事犯罪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每类案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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