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基建工程管理规定为加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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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基建工程管理规定为加强

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全院基建工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拒腐防腐,确保工程建设廉洁规范和阳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 (三)院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全院基建工程归口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全过程监督职能,重点进行程序化审查,对基建工程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二、严格规范基建工程的流程管理 (一)院基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维修装修工程、管网道路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工程配套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部纳入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配套设备或材料,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依法界定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包括: 1、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项目是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的组织纪律 (一)严禁违反招标管理规定,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严禁违反规定将应当纳入招标范围的分项工程,以直接分包等形式发包给其他承包商。 (三)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严禁违反规定指定投标人,或制定有利于特定投标人入围条件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五)严禁向投标人泄露或暗示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工作量清单)和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等招投标相关信息。 (六)严禁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中标。 (七)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八)严禁利用职权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严禁向承包人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九)严格按合同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严禁包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 (十)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暂行规定》,收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红包、回扣等好处。 四、全面加强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有关建设项目控制的规定,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是否按照概算进行投资; 2、是否严格履行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3、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4、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 5、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重大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院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进度做好建设资金使用预算,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按计划使用。如需调整应及时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三)各类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按院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账,单独核算。院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建档案。 (四)各类建设资金必须按预算或经批准调整后的预算,凭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支付。经办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院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审核,再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 (五)院财务部门必须对资金的支出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六)建设项目用各类款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则上禁止用现金支付。 (七)院监察室全程跟踪、监督省工研院建设资金的使用,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院领导小组报告,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八)院建设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院财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工程竣工财务说明,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院领导小组确认。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院条件建设处和财务审计处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并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部分 关于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程序 一、院本部的零星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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